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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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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第一次用工时,一般会约定试用期。那么非全日制工需要约定试用期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转正;劳动者对新单位也进行适应。因此,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工资往往比转正后的工资要低,于是,有一些单位就利用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采用短期用工,降低工资成本,甚至以试用为名,不给劳动者转正,或者将一些无需较长培训时间,技术含量低或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试用期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试用期有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1、试用期只适用于新招收录用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53号)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