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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丹凤分享

  在股东大会中采取的决议方式是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的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内容,欢迎阅读。

  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就“资本多数决定”的根据———“控制”而论,大股东和小股东可以界定为:那些股东大会中具有控制地位的股东或具有共同利益的股东组合即为大股东;相应的,那些在股东大会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股东即为小股东。我们所谓的大股东和小股东也可以称为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是控制股东和被控制股东。

  基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对控制的介入程度和控制力上的不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大股东便会运用其控制力作出损人利己的事情来。而小股东在决定公司事务的时候,他们在股东大会上只拥有微不足道的表决权;在选任董事时他们的机会更少。由此他们也就无法对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董事产生影响力。他们希望公司繁荣并保障自己的利益,可是往往只会遭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的歧视,所以,他们只能以消极的转让股份的方式来解决困境,而不是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改变公司的现状。

  股东如何控制小股东

  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证,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时应负有诚实义务,其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可以依照公司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小股东维权的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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