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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律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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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国家,律师职业是政治性的,律师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教育与律师素质,希望大家喜欢。

  法学教育与律师素质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式。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象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课程。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与法学院的其它课程相比较,诊所法律教育有其特殊的一面,即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律师职业素质。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学生的律师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其中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知识和律师工作能力等。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道德。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既要运用已学到的法律知识,又要接触具体的案件,而且还要出庭办案。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就与律师工作密切相联。在这过程中,他们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得到了培养。在处理案件时,他们就会自觉地依法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这种情况在美国就是如此。一位乔治顿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授告诉笔者,在他的诊所里,当学生在处理未被驱逐的外国人提出要在美国政治庇护案件时,如果发现此外国人没有任何文件或事实证明时,该学生就会启用一个专门的程序,而这个程序会导致这个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在依法启用这个专门的程序时,该学生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并战胜传统的伦理道德观。所以启用这个程序本身就意味着该学生的律师职业道德经过了一次洗礼,有了一次飞跃。在中国也是如此。学生们经过诊所法律教育后,法律职业道德得到有不同程度地培养和提高。一位同学在结束诊所法律教育课后认为,作为一个案件的代理人应该有高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能欺骗、隐瞒当事人。对当事人负责,依法办事,本身就是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丰富学生的律师知识。

  学生的律师知识由多方面构成,其中包括书本知识、课堂知识,还有办案技能知识等等。学生在现在的法学教育中,学到的主要是书本和课堂知识,因此在他们的知识结构中往往有缺陷,常常缺少办案技能知识。诊所法律教育则可弥补这一不足,丰富他们的办案技能知识。这一知识只能在办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培养,书本知识、课堂知识往往无济于事。然而,这种知识离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又非常近,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不可或缺,非常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课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选学之后,他们在学完大部分部门法律知识以后和四年级的教学实习以前,就可有机会学习实际办案,掌握一定的办案技能知识,这无疑丰富了学生的律师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最后,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律师工作能力。

  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学习办案。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学生法律工作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学生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甚至还可能要对疑难案件进行专门的研讨等等。这些实务的开展,都是对律师工作能力的锻炼。在实际锻炼过程中,学生的这种能力也会得到提高。当然,对一个从未办过案的学生来说,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碰到困难,受到曲折,但是正是经过这种困难和曲折的磨练,学生的律师工作能力才能不断有所提高。这种情况在美国已是如此。一位教授曾说,学生在出庭时,需与控方或对方代理人进行辩论,应变各种没有意料到的情况,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对律师工作能力的锻炼和考验。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可能会有多次这样的锻炼和考验,而这种锻炼和考验本身就是一种律师工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情况也同样在中国出现。一些学习过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有相似的体会。他们从社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来说明提高了自己的律师工作能力。一位同学说,在诊所法律教育课里,“接触社会万象,我们走访了上至政府机关、酒店公司,下至普通百姓、里弄深宅,锻炼了社交能力”。另一位同学则说:“法律诊所课,课内课外,活动的主体始终是我们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的实习’,提高了同学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例断能力”。这些体会都十分真实。

  以前,中国虽然没有诊所法律教育,但是有教学实习。这一实习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然而这种实习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差别十分明显,主要是以下五个不同。

  第一,实践地点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地点是在法学院内,不在院外,因此,法学院安置了许多必要的设施。其中,较为常见有:教室,即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学生们进行讲座等的地点;学生工作室,即为学生自己办案操作的地方,其中设置了电脑、电话、复印机等设备;模拟法庭,即为教师和学生们模拟审判的场所;档案室,即为学生们所办种类案件档案汇总、存放的场合等等。教学实习的地点则是在法学院、系外,而且还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实践审判业务的,那么就在法院;如果是实践检察业务的,那么就在检察院;如果是实践代理、辩护等业务的,那么就要到律师事务所。这些单位的地点以及相应的设施都不尽相同,没有统一模式,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地点不同。

  第二,带教教师不同。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带教教师都是本法学院里的教师,一般是专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他们的职责就是启发、指导、教会学生自己独立办案。

  因此,他们受聘于法学院,是法学院教师中的成员。同时,他们还须熟谙办案,精通律师业务,善于在法庭上辩论,否则无法胜任带领老师工作。教学实习的带教教师则在法学院、系外并因所在单位不同而不同。法院的带教教师是法官,检察院的带教教师是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带教教师是律师。考虑到实习的效果,这些单位的领导都安排一些职业道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来担任带教教师。同时。这些带教教师的主要专长又因工作不同而不一样。法官的专长为审判,检察官的专长为公诉,律师的专长为代理、辩护等等。他们的编制都在所在单位,不在法学院、系,也没受聘于法学院、系。这些情况都与诊所法律教育里的带教师有明显的差别。

  第三,学生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培养学生们自己独立办案的能力,为毕业以后尽快适应律师工作而创造条件。以此为出发点,诊所法律教育里的教师们都注重培养学生自己独立思考、动手操作、应对复杂情况等的能力。学生们则在教师们的指导下独立办案,处理各种情况,自己出庭等等,整个过程都由学生自己来操作。他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办案主体,所以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就非常大。教学实习则不然。学生们一般不独立办案,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办案主体,只是完成带教教师所布置的一些工作,即使是单独工作,也都有带领教师的具体指导,学生则要根据教师的指导去操作,后果由带教教师承担。因此,学生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比较小。这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习的又一个差别。

  第四,学生的办案数量不同。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的学生,大多每人只办一个案件。办完一个完整的案件,从接案开始到结案结束,时间大约为3个月。许多学生在这个学期中就忙于办案,其中包括收集调查证据、会见当事人、研究案情、撰写代理词或辩护词等等。教学实习则不是如此。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跟着自己的带教教师学习办案,没有数量限制。带教教师办得多,学生也办得多,反之则办得少,但也不会少到只办一个案件,因为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一般不会在3个月内只办一个案件。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习的一个差别。

  第五,服务性质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学生们办案不收代理、辩护等费用,具有无偿服务的性质。学生们的客户基本是那些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法律代理、辩护服务的人,经济上都比较困难,学生们提供的服务可解决他们的困难。实际上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教学实习则不是这样。学生们只是跟随带

  教教师办案,而他们中只有一部分人即律师可能提供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则不在提供这一服务之列。因此,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基本上不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只有少数同学可能有机会进行法律援助,而这种机会只有在带教教师是律师并受理了法律援助的案件后才会出现。这又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教学实习的一个差别。

  形成以上这五大差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较为直接的则已在教学方案的设计上。在中国诊所法律安排在教学实习以前,是一门选修课,只有部分学生能选修这门课;而教学实习则安排在第四学期,是一门必修课,每个学生都要学习这门课。因此,它们之间无优劣之分,也无高低之别。它们是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上,给学生提高法律素质提供了机会。从一点出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确有存在的必要,它有独特的生命力,也为教学实习等其他形式所不可替代。今天,我们引进这一教学方式,可以利用它为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而创造一些有利条件。

  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有哪些

  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政治素质

  我们这里所说的政治素质并不是紧跟政治形势和社会风潮,而是说要对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有较好的把握,有前瞻性的判断。因为任何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下的律师业,都是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我们这个行业新业务的产生,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很多都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的出台和变化有关。因此,一个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律师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们要学会用政治和法律的眼光去判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财可以取,要用市场和经济的眼光去发现哪里有事可以做,哪里有财可以取,而不能不择手段,无所顾及地蛮干,这样可能既给自己带来危险又损害全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道德素质

  道德素质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条件。它不像专业和技术知识通过学习和训练便可取得。道德行为不仅需要学习,而且需要规范、制约,甚至需要惩戒和处罚。因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围绕道德行为颁布了许多规范、条例、制度和法规,可见其重要程度。但道德素质有其特殊性,即只有当一个人将优秀的道德品质深深地融会于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之中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道德素质也可以简单地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外在素质通常是指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衣着装束,接人待物。对于这些我们能很好理解,也经常能看得到。如有时听到当事人与律师争吵时说:“这个律师素质怎么这么差。”这其实是指他外在的一些现象。可能是言语粗俗,可能是衣着不整,可能是行为不端。但可能其人的业务水平并不差。但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或不特定公众的反感,影响我们业务的开展和职务的履行。

  反之,如果一个人将上述几方面都做得很好,即使所办理的业务结果不理想,也会得到应有的理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德的内在素质最重要的是诚信。这是由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委托人授权的基础在于对律师的信任,在于委托人在授权时推定律师是诚实讲信用的。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也自然地取得了掌握委托人的隐私、财产甚至是影响其生死存亡的信息的权利,可以说受托律师的诚信与否,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诚信方面,律师与其他行业是有很大区别的。一方面律师的业务角色始终在不断地变换,今天我们代理的可能是原告、购买方、兼并方、受害方,明天我们可能又会去代理被告、销售方、被兼并方、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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