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的重要性
慈善,对于一个人而言,首先说明他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去帮助别人;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这样的人已经越来越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占到多数。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慈善立法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欢!
慈善立法的重要性
1、“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慈善,对于一个人而言,首先说明他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去帮助别人;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这样的人已经越来越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占到多数。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只有物质足够富裕,慈善才会蔚然成风,才需要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当下的中国,已经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而慈善法的制定,也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水平,一个更加富强、更加文明的现代中国正展现在世人眼前:这个国家的人民,已经不再局限于“独善其身”的小格局,而是拥有着“兼济天下”的大胸怀。
2、“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这是经济学家对于慈善的另外一个定义。
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市场竞争,是人们的收入,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税收、社会保障,是公平;而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是社会责任,是你情我愿的自我调节。慈善法的实施,单靠国家行政资源是无法推动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极大考验社会治理能力。慈善法草案从法制上确立了组织化、规范化、透明化、专业化的现代慈善体系基本框架,为慈善带来更多资源和动力,将极大地释放社会财富向善的力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从这个层面来讲,慈善法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将带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3、“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
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是一种命运共同体的意识,鲁迅先生说过的这句话,恰是慈善的内涵所在。同时,慈善代表着社会价值取向和民众道德整体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千百年来,一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大同社会梦想,就一直在中国人心底生根。如今,梦想逐渐照亮现实。慈善法完美契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建构全新的慈善文明,继承中华民族的慈善文化基因,弘扬中国人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
慈善法草案的公开讨论,已经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时代。重要的是,慈善法的讨论,打开了依法规范善行的大门和公共学习的进程。
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甚至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慈善立法的参与度相当广泛
我国社会领域立法滞后,许多社会领域缺乏基本法律,已经严重阻碍社会建设的开展。缺乏基本大法,如同在不划边界的球场开展比赛,完全依赖社会自觉,怎么可能会有健康的公共管理和公共道德规范呢?而公共道德规范的缺失,既使行政管理失序,也使社会大众迷惑,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仅以儿童福利领域为例,近年那么多悲剧接二连三地发生而得不到体制性解决,就是与缺乏儿童福利法有着直接关系。慈善领域也不例外,这些年之所以争议不断,当然是与基本法的缺位有关。《慈善法(草案)》的公布,是弥补慈善领域基本法空白的一大进步。
讨论慈善立法,人们往往认为此法已经讨论十年,现在终于进入立法议程,是不是过程太慢了?其实,作为一个曾经深度参与慈善的行政人员,我更体会到的是立法体制的改进。从2005年开始讨论制定慈善法之后的八年,立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的。但慈善立法,牵涉到各个方面,无论哪个行政部门起草,都会有不同部门的不同意见。在各个部门必须达到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推进到立法的行政体制中,社会性的立法确实很难有突破性的进展。 而从201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以后,仅用一年多的时间,立法的进度即取得如此大的进展。这既与立法起草团队的努力密不可分,也与体制性的保障有着重要关系。因为全国人大会不站在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的立场,其工作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法律起草组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与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依据多数意见,提交人大会讨论并且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然后再进入审议并根据多数委员意见投票决定。由此看来,凡是牵涉而较为广泛的社会立法,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应当尽可能由全国人大来主持立法,以便形成社会共识,促成社会立法的较快进步。
慈善法的起草过程,是社会立法系统中开门立法的一个典范。这次慈善立法的参与度是相当广泛的。起草组参与的各种形式的立法讨论即达几十场次,几乎是每周都要参与讨论会听取意见。而参与讨论会的人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各类学者、中外专家、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慈善家等。仅仅是专家们起草的立法建议稿及修改建议稿,就有多部。慈善理论界所组织的各类专题讨论组,更是推进了许多问题的深度论证与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以法律名称为例,一开始原定为慈善事业促进法,而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起草组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将名称就定为“慈善法”以加强该法的规范性。
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是美国经验如果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草案的内容所展现的全面性与创新性,已经远远超出了开初的想象。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也就是现代慈善,从而使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了慈善的范畴,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什么不少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能够产生出5%以上的GDP?就是因为这些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鼓励慈善与多个领域衔接,使社会大众的爱心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建立起了有机的联系,广开“善道”,才能激发慈善的社会服务能力。草案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也会打开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从而使慈善事业能够运用金融杠杆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草案对于募捐与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范,会使慈善行为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而草案对慈善主管行政部门及其责任的明确,也是第一次国家基本法的授权从而对于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草案公布以后,有人提出了一定的疑问。应该说,这是社会关心的表现,应该予以鼓励。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展开社会对话,从而凝聚共识。比如,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有人解读为禁止个人求助,甚至引用美国的有关经验来批评,其实就是一种误解。因为,草案的这些规定,恰恰是听从了一些美国专家介绍美国募捐的管理经验,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对公开募捐进行严格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对乞讨行为还要进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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