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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行政立法原则

俏霞分享

  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补充行政立法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补充行政立法原则

  (一)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一切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该体现党的方针和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

  (二)立法有据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要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条原则在我国有以下三层涵义

  (1)只有法律规定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它们在进行行政立法时也不能超过本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如果根据需要必须超越,要经过同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正式批准。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依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立法依据。

  (3)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立法依据。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当声明其法律根据。

  (三)民主立法原则。行政立法要建立公开听证、合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的民主讨论,使行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

  (四)效力分级原则。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在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的效力。

  (五)程序合法原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通过和发布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这是保证行政立法合法性的重要措施。

  (六)权力责任相统一原则。尊重客观实际,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之间、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行政立法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