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立法论文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自然资源立法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自然资源立法论文
摘 要 日益加剧的资源危机已经迫切需要人类重新思考和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纵观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理论指导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立法理念的滞后。现行各单行自然资源法典仍是以人的利益和价值为基调,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
关键词 自然资源 生态文明 生态可持续 立法理念
一、 题目中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197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自然资源定义为:“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这也是对于自然资源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我国学界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也有人认为“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还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笔者以为,不管认为自然资源是一种“物质和能量”,是“环境、自然要素”,还是“自然景观”等,都是资源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所以可以定义为:是使人类和其他生物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包括以资源形式存在的生物本身,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从其概念可以看出自然界的整体性和协调统一性。
(二)“生态文明视野”在本题中的涵义
生态文明是继物质、精神文明之后的高级文明,也是进入全球性环境资源问题时必须树立的一种新的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渗透与文化价值观、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2013年9月7日在和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党和政府生态文明时期发展观的生动体现,人类实践活动应该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这样社会才可以持续、代际发展。
(三)自然资源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它表现了立法者的基本原则、根本宗旨等多种价值,属于应然的理想状态。正如漆多俊写的“人们凡欲主动从事某项重大事业,必先有某种理念形成于脑中。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件大事,故预先必有某种理念,是为立法理念或法律理念”。一国某一时期的立法理念是立法者对于立法的本质、原则及其运行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其中必然包含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情况、国民法律意识、国际法律发展趋势等必要因素。社会发展到了更高阶段的时候,就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理念。
自然资源立法理念是指在自然资源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宗旨和目的。也就是制定自然资源法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为,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制定自然资源法必须要遵循的立法理念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立场,遵循自然规律,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规律,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二、自然资源立法的伦理基础
(一)传统自然资源立法的伦理基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践行。它将人的利益和价值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所有的生物生来都是为了人类服务的。亚里士多德曾写道:“植物是为了动物而存在,而野兽是为了人而存在。家畜为了人们的奴役和供人作食物,其他的作为人们生活的附属品,就如同是人们的衣服和各种工具一样。”完美体现出人类主体性在人们心中的“理所当然”。 这称之为狭隘的人类中心。
(二)从狭隘的人类中心到开明的人类中心
三次工业革命使人类社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物质和经济得到丰厚的回报后,自然资源的过度耗费、浪费,导致工业文明时代的后期,全球的资源危机、生态环境破坏、人口问题等日益严重,人类才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环境的重要性。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这一时期狭隘的人类中心已经开始转向了较为开明的人类中心思想,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还是无法改变人类利益至上的原则。
(三)自然资源立法伦理基础的转变:非人类中心论
所谓非人类中心论是为了明显与人类中心区别,想以完美的姿态来解决人类中心主义解决不了的难题,它主要包括: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其中以生态中心主义(有人称为生态利益中心)最为典型,学界讨论也最激烈。但是具体到自然资源立法层面,可以分为生态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资源中心论等。
1.生态中心论。生态中心论是以生态学的理论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强调自然界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随着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的持续恶化,人类的立法更应重视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突出生态利益的保护,强调自然生物圈所有生物的存续发展,同时也要考虑代际发展。生态伦理观颠覆了人类中心论的准则,以“生物皆平等”的思想将道德应该关怀的范畴扩展到了水资源、土壤和自然界的一切动植物。这是人类意识范畴的颠覆和更新,人类不再以自然主宰的身份自居,而是在认清自我和现实形势之后,以谦虚者的姿态开始步入新时代。 2.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也将实然的人类道德关怀扩展到了低等动植物以及所有的生物身上,使其跟人类一样表现生命的神圣。施韦泽是生物中心主义的早期代表,他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他指出“到目前为止的所有伦理学的最大缺陷,就是它们相信,它们只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W所以生物中心论从敬畏生命的观念出发,认为人应该关心除了自身之外的所有生物,只有人类自己改变观念,才会使得其他生物具有伦理观,也才会善待动植物,救助它们。
3.资源中心主义。生态中心理论太过于理想化和绝对化,在实践操作中不太好实现。有学者提出了“资源中心主义”,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保护、利用自然资源。有学者指出“在资源中心主义视野下,立法的价值是保护环境秩序的有序,而不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我权利。它是在非人域的范围内而不是在人域的范围内阐述正义价值观,强调求养行为的公平与合理。”X笔者认为,资源中心主义对于保护自然资源,有效应对资源危机,确实是勇敢的创新,是将生态论思想和人本理念融合,提出的观点符合当下的趋势,但是完全坚持以非理性的、没有主观能动性的非生物“自然资源”为中心,这在实践中很难被绝大数人接受。因为追求自身的繁荣发展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况且以资源为中心,势必会因为资源问题,阻碍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资源中心理论还需考虑。
(四)生态文明视野下的自然资源立法的伦理基础:人与自然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观是几年来学者们提出的新理念,是发展理念的深刻总结和升华。以蔡守秋教授为代表。蔡认为“人与自然和谐观”包括了很多的内容,将二者理解为“本和根”的关系,实现包括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原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已经介入的自然等各个方面的和谐。�Y近代人类由于过分使用、滥用自己的能动性而导致的环境资源危机,以致人类自己无法承受。1972年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中“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他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因此,和谐自然观已然是世界自然资源立法理念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也应顺应发展潮流,紧跟时代步伐,将其深入自然资源的立法之中。
三、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理念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立法基础,《环境法》中的相关资源法为原则,以单项法为主干,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为补充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单行法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由于这些资源法大都成法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国际环境、资源危机日益加剧的当下,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资源问题。纵观我国资源法,只有个单行法以及《环境法》中体现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例如,2002年《草原法》第1、3、18条;200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等。可以看出,这些应有的立法理念(如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等)虽然已入法,试图从立法理念上改变,但还远远不够,况且过于原则,很多没有具体措施和制度来配套落实。所以,应该将人与自然的新和谐观、可持续发展等深入所有单行法的立法目的和具体制度中,而且也应该相互协调。
四、 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保护应有的立法理念
(一)将“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入宪
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也是其他法律的最高准则,鉴于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理论指导已经滞后于实际的发展的现状,所以应在宪法中明确可持续发展,其他法律也才会真正深入这一发展理念。在国际上也已经有了实例,我国也应顺应国际资源发展的趋势。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基本立场,树立生态经济的发展理念
生态经济的理论要求做到遵循自然界的生态规律和社会生活的经济价值规律二者的统一。生态经济的理论摒弃了人类中心主义时代的过分追求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的理念,关注自然界的生态规律,这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应对资源环境危机等都有很大的贡献。
(三)改变资源立法中偏重经济价值的理念,应该侧重生态保护
忽略生态保护实践证明是不行的。我们应改变只着眼经济价值,更应该关注其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定化是全民参与的基础,从立法上改变,树立生态可持续的资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