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立法法修改亮点
我国有关部门对于立法法进行了修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立法法修改亮点,希望大家喜欢!
2017立法法修改亮点
亮点一:为授权立法“设限”:一般不超五年
中国立法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有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项专属立法权。这十项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会立法来规范,国务院和地方立法都不能涉及。
当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需要通过授权来解决实际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其中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两个授权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很多税收的暂行条例。
近年来,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指出,要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规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针对这些情况,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草案同时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二次审议稿中,修改为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的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2013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属于这类情况。
亮点二:公布法律草案要“上网”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7月8日,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通过网站公布法律从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1万余件,79%的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征集的,自此互联网成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渠道。
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3月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进一步改进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初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此,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至今,全国人大已有57(件/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到了55万多条意见,为互联网时代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
草案还规定,法律按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起征点”首度召开听证会,社会反响良好。
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有关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亮点三:让通过后的法律更“接地气”:增加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等规定
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作出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
根据草案,拟提请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会工作机构可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以来,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多的法律经历了出台前评估的检验,使得规定的法条更“接地气”,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
亮点四:让立法迈向“精细化”: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为加强全国人大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会通过媒介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工作是从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开始的。从八届起,每届全国人大会都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68件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使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更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也会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亮点五: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地方立法权后,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同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二次审议稿中,把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被界定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从现有的49个扩大为282个设区的市。
这些城市的地方立法权体现在: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4]
亮点六:部门规章不得“越权”: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部分法律解释“超越”法律本身含义的现象,草案还明确,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二次审议稿中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七
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次审议稿中指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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