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劳动法>工资福利>加班费>

2018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

俏霞分享

  公司如果没有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员工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2018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6.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018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算法: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10)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对此,成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发布之后,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

  据介绍,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由167.5小时变为166.6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

  “月计薪天数”是这次通知首次提出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薪2000元 日工资为91.95

  据介绍,新《通知》出台后,广大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为例,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150%=36元,而在此之前的加班费为35.85元,上涨了1角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200%=48元,比以往的47.8也只上涨了约2角钱。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300%=72元,比以往的71.7元上涨约3角钱。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调整前:251天÷4季=62.8天/季

  调整后: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调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