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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1820怎么计算加班费_2017年底薪1820加班费计算方法

俏霞分享

  现实生活中,不少单位都会职工安排加班,那底薪1820元的职工加班的加班费有多少?计算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底薪1820怎么计算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底薪1820怎么计算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底薪1820加班费基数计算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加班费可不可以进行约定

  【案情简介】

  江苏苏州园区某两家日资电子、电工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生产同样品牌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两家企业制造部的助理工程师薪资结构相同,均为如下计算方式: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1000元)+浮动绩效工资(0—500元)。两家企业关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方式也相同,即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电子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电工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则没有此种约定。随后,两企业分别有一名员工离职,并同时对企业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表示异议,均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至少应当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岗位补贴1000元之和3000元来计算。两名员工同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电工企业按照3000元基数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并向该员工补发了加班费的相应差额,而对电子企业则未作处理。

  【风险提示】

  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及其计算基数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通常而言,对于加班工资计算的方法,主要是指加班工资计算的倍率问题,也即是按150%、200%还是300%来计算加班费工资。通常情况下的加点,是按照不低于员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产生的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法定休假日产生的加班,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则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些。通常需要分为两个步骤处理:首先是基础工资也即用以处理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确定,实践中有的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的则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其次则是在月工资确定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确定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为250天,计薪工作时间为26l天,由此确定,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后折算成日工资,再除以8后则折算成小时工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职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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