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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包含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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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现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是什么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行政公益诉讼包含的特征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行政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这也从一侧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放宽了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会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只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公益诉讼的提起的好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而是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应当使保护公共权益的客观法制度与保护个体权益的主观法制度之间保持合理的结构性关系。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有力地推进这种结构关系的形成。

  “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使行政诉讼不再限于‘民告官’,使保护公益的客观诉讼制度和保护个体权益的主观诉讼制度同时并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结构更加合理,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实行。”于安表示。

  章志远指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为重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删除“维护”仅保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体现了强化司法监督的要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值得肯定。”章志远说。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内部和外部机制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上,检察机关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章志远说,启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能够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局面,进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的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