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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

丹凤分享

  公民在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内容,欢迎阅读。

  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规定说明,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发现的,不得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土地违法行为由于历史的、管理上的原因,或者由于这种不动产自身特定因素,往往会发生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两年的情况。能否就此认为违法占地行为只要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就不能追究,就变成合法了呢?

  对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征求过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本着从绯护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的原则出发,将土地违法行为这类案件作为一种特例来对待,于1998年5月4日作出函复,决定即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讨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汁算(以下称继续状态终止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这一答复,就目前而言,是我们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的最有权威的解释了。那么,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解释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 处罚与处理的类型 按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对于违法行为单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 对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可处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可处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对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该类规定与第二类规定的区别是罚款是必须的。 对违法行为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行政诉讼起诉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限的区别

  第一,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中第七章标题就是诉讼时效,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也不鲜见“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翻开《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一条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引入“诉讼时效”这一词,只有“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司法解释44条)、“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43条)。由此可见,至少在行政诉讼立法方面暂未引入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部分律师甚至行政审判法官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这一概念,实在有失考量。

  第二,从制度设定的法理依据来看。民事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原则,其直接体现是“保护被告免受有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账般的权利主张的困扰。”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更多的是把目光集中在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之上,其重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立法者设定起诉期限,兼顾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划出一个确定的期间,让当事人启动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如果没有把握住这次机会,只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它推翻才能更改。

  第三,从制度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诉讼时效的适用针对的是依附于实体权利(通常为债权)上的请求权,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毫无效力。它实际上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胜诉权”)。而起诉期限从根本上来说,可以归类到是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所必备的条件之中,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会受理,其权利基础是诉权。至于之后起诉人希望救济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还有待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的审理。

  第四,从人民法院的审查来看。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并不主动审查。即使立案时发现诉讼时效届满也一样受理,甚至有些时候直到结案了也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那么法院就一直不审查。然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审查更是行政审判开庭审理的首要任务,无论被告或第三人答辩与否,一经发现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从期限的计算来看,诉讼时效期限是可变期限,它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行为(主张权利)中断计算,也可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中止时效。而起诉期限是不变的,即使已经采取了其他的救济手段(如信访),结果超过法定期限了,人民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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