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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告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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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开始施行,我们要知道哪些实施细则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广告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广告法实施细则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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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法实施问答

  问: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迎接新《广告法》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广告监管机构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迎接新《广告法》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广告监管机构做了很多准备性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全系统作了广泛动员部署,二是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新法培训活动,三是对新法进行了生动丰富的普法宣传,四是对各地贯彻实施新法工作进行强力督导。

  问: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新《广告法》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改、清理废止工作。请问进展如何?

  答: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从全系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快推进新《广告法》释法工作,及时梳理现行广告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和清理废止方案。先后组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10件部门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目前,《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会签过程中,将于近期颁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部门规章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央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和新《广告法》精神,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5号令正式废止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问:国务院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请问对新法实施尤其是基层广告执法会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商事制度改革后,广告行业的进入门槛有所降低,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新《广告法》施行后,对广告业的管理将比以前更加严格,因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跟得上了,如发布广告要登记,媒体对广告负有审查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媒体和经营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

  机构改革不会影响监管部门的执法,因为我们将对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效能进行评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是具备这样的功能。

  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全面正式启用后,我们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利用数据中心监测结果及时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督促和指导地方加大案件曝光、查办力度。请问,广告数据中心的启用对贯彻落实新法将产生怎样的作用?

  答:今年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式启用。自6月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向各地下发的月度监测通报已由过去的抽查通报改为基于广告数据中心对全国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的全面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县工商局四级广告监管机构可依托该中心提供的大数据,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目前,涵盖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县工商局四级广告监管机构的综合协同监管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广告监管执法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事实证明,广告数据中心的启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2日,针对国家工商总局下派的20个重点案件线索,各地共立案137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总数为1007.13万元。河北省查处的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的虚假广告案件,责令广告主改正违法行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拟对其处以广告费2倍的罚款,计91.82万元。江苏省查处的《十二幅书画大全套》虚假电视广告案件,拟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计22.68万元。湖北省查处的陈老师泄油汤虚假电视广告案件,广告主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计18万元。

  各省(区、市)还利用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监测数据,对所属部分违法率高居不下的媒体开展了督查约谈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利用3周时间,对7个地市进行了巡回督查约谈,并组成执法办案组异地开展查处工作,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程度从全国第五下降到倒数第五。湖北省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前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四川省不定期召开媒体负责人约谈告诫会,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向媒体下达《行政约见书》,使媒体在第一时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问:新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前不久,九部门又联合发布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

  答:从近几年广告监管实践看,虚假违法广告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它的治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非常重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新《广告法》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研究起草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能分工,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目前,《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正式印发。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在抓紧完善和加强本地联席会议机制。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密切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作,会同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出台文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上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有关工作,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指示,15个成员单位将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新《广告法》顺利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作用,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宣部结合新《广告法》修订、审议、颁布等重要节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新《广告法》的阐释解读,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媒体管理,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中央网信办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公安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犯罪,针对医疗、保健食品、食品等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开展重点打击,同时开展打击集资诈骗等多个专项行动,打击以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为手段的相关犯罪。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虚假广告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新《广告法》衔接,加强对垃圾短信和商业短信的管理。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配合工商部门关闭涉及虚假违法广告网站55个。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新《广告法》政策解读培训班,加大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力度,发文叫停了“长寿密码”“财富收藏”等31条存在夸大、夸张宣传问题的广播电视广告,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正在播出和拟播出的广告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与新《广告法》要求不一致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新《广告法》规定,修订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各地审查审批广告的抽查力度,将抽查率由原来的20%提高到25%。同时,加大违法广告曝光力度,召开行政告诫会,加大违法网站巡查治理力度。中医药局将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工作列入2015年重点工作,加强日常广告监测和查处,完善中医医疗广告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问:新《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一些在9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但是在9月1日后仍在处理的,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答:从原则上看,应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来适用法律。例如,我们最近正在查办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因此要按照旧《广告法》处理,而9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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