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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要如何签订呢

李婉分享

  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是跟卖家直接交易,购房者就会打起十二分精神,可一旦有了中介的介入,购房者往往是打起二十四分精神应对,生怕被坑,但奈何有时千防万防还是没防住。那么,二手房合同到底要怎么签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二手房合同的签订

  1、区分清楚“订金”和“定金”

  “订金”和“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要看实际情况,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而订金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回的,除此之外,这两者在法律效力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它们。

  2、明确约定过户和房屋交接时间

  过户时间和房屋交接时间是房产交易中的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但是很多人容易将它们混淆,签订合同时也不会注意区分它们。其实,过户时间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时间,而房屋交接时间则是结清水电费,交接钥匙的时间,这两个是不一样的时间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交易双方应当注明房屋交接日期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具体日期。

  签订二手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3、明确附赠家具的品类

  一些售房者在卖房时会表示将家具赠送给购房者,并且在合同中也会注明,这时购房者以为自己占了便宜便不会去核实相关条款,但其实售房者可能只在合同中写了会赠送家具,并没有写明家具的品类,等到购房者交了钱,售房者便用一些不值钱的家具充数。所以,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附赠家具的品类,以免受骗。

  4、约定违约偿付的时间

  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比例都会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的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就给违约方拖延支付时间提供了借口,也削弱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具体时间。

  5、不要签订“阴阳合同”

  有时交易双方为了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便会签订“阴阳合同”,这是不可取的。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税收管理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出,双方都需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签订“阴阳合同”十分容易引起房产纠纷,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千万不要签订“阴阳合同”。

  常见的二手房合同签订花招

  一、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

  一些中介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故意提供一份《买卖居间合同》,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让其签署。

  从法律上讲,签了这份《买卖居间合同》,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而客观上买卖合同的内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为购房者承诺的许多义务并没有实际履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购房者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到底签的是居间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二、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

  中介公司为了能够顺利促成交易,往往会对购房者作出许多承诺,但又担心这些承诺未实现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因此作出的承诺多为口头承诺。发生纠纷时,中介公司往往否认其曾作过承诺,购房者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为了避免承诺无法实现,购房者应要求中介承诺落实在合同中,一一写清楚。

  三、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义务

  大部分购房者对中介的居间义务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办理过户也是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但其实并不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间合同的义务。

  而中介公司则会利用购房者的这一误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居间报酬不包括网签与房屋过户的费用,并不予以解释说明,导致一旦房屋买卖交易未能完成时,购房者也无法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购房者有必要让中介在合同中注定具体居间义务。

  四、诱使购房者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

  居间过程中,中介公司会让购房者签订许多规避中介公司法定义务或减轻、免除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当购房者产生疑问时,中介公司则称上述文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公司内部要求,不影响其权利等来误导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