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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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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这套电话录音公证系统是由中国铁通杭州分公司联合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公证处,以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它怎么操作呢?说得简单点儿,就是由第三方把使用者和别人的电话声音录下来,提供证据保全。那么,这种录音能成为有效的呈堂证供吗?

  前天,"全国第一个公证录音电话"在浙江杭州正式开通。"口说有据,言而有信。一个电话保全证据"--在"安存语录"的官网上,如此介绍该系统的功能。具体来讲,如果遇到纠纷需要电话录音,并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时,可以使用这套系统,在名为"安存语录"的官方网站上,下载通话录音,并从后台直接交给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作为维权和投诉的证据。那么,如何实现所谓的"空口有凭"呢?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说,这一服务,"免费开通,有偿使用"。

  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第一, 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由此可知,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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