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题目(2)
6、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近几年纷纷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是( ABD )
A、快捷 B、兼容
C、简洁 D、改、废相结合
7、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BCD )。
A、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受时的格式相同
C、能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受的内容;
D、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或者接受的时间。
8、信息之所以为交易的标的物,是因为( CD ) A、信息可以在线交易
B、信息可以作为交易的手段
C、这些信息具有一般物的独立存在的属性
D、这种信息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9、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ABD )
A、法律效力 B、有效性 C、经营资格 D、可执行性
10、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是( ABCD )。
A、技术性 B、兼容性 C、开放性 D、国际性
11、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ACD )。
A、中立原则 B、技术原则 C、自治原则 D、安全原则
12、传统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BC )。 A、法律规则的缺位 B、法律规则不协调 C、法律规则模糊 D、电子商务应用不广泛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试卷判断题
1、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机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逐渐应用而产生发展的。( √ )
2、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即包括传统的宪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 × )
3、在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 )
4、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 )
5、为确保数据电文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立了非歧视原则额。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为单方面声明的形式,排除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 × )
6、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 × )
7、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 )
8、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建立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完善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的运作程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 )
9、技术中立原则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 √ )
10、利用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解决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 √ )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 )
12、为确保数据电文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立了非歧视原则。当事人不能以单方声明的形式,排除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 √ )
13、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 )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试卷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答:①《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的成立,对于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答: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赞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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