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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后的试题及答案(2)

李婉分享

  26、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C )

  A、易损耗性

  B、不易篡改性

  C、易复制性

  D、不易利用性

  2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 C )时转移给被许可方。

  A、交给承运人

  B、拷贝被交到目的地时

  C、被许可方收到拷贝 D、电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

  2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电子支付的特征的是( A )

  A、电子支付具有较大的安全性

  B、电子支付是一种合同履行方式

  C、电子支付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形式

  D、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

  29、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 D )

  A、解除合同期

  B、变更合同期

  C、撤消合同期

  D、冷却期

  30、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 A )

  A、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B、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C、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

  D、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后试卷多选题

  1.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

  A. 法律效力 B.有效性

  C. 经营资格 D.可执行力

  2.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 )

  A.技术中立 B.主体中立

  C. 媒介中立 D.实施中立

  3.一项数据电文,在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时,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A. 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证

  B.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C. 可以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记载

  D.可以在正常的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改变

  4.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B.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C. 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D.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

  5.认证机构就是承担( )的服务机构。

  A.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签发数字证书

  C.确认用户身份 D.提供商务信息

  6.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

  ( )等问题。

  A. 完整性 B.功能性

  C. 有效性 D.防抵赖性

  7.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A. 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

  B.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C. 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

  D.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8.数据库特殊权利包括数据库制作者的( )。

  A. 传播权 B.摘录权

  C.获得报酬权 D.再利用权

  9.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以下情况:( )。

  A. 订立合同的各项步骤

  B.合同订立后是否存档备案以及是否可以查阅

  C. 服务供应商设立的地址

  D.修正人为错误的方法

  10.在线货物销售,又称虚拟商店,它将原来有形的店铺设在了网上,使之“虚拟化”了,而所销售的仍然是有形的货物。所以( )。

  A. 只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B.其交易过程一般是在线订货、支付

  C. 其交易过程一般是离线送货

  D. 其交易过程一般是在线订货、支付和送货

  答案:

  1.ABD 2.ACD 3.ABCD 4.ABC 5.ABC

  6.AD 7.ABC 8.BD 9.ABD 10.ABC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后试卷简答题

  1.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征?

  2.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

  4.简述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答案:

  1.(1)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3)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2.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

  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 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3.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与。换言之,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人(或称相对方)。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提供认证服务。

  4.在著作权法中,版权的保护方式就是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就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给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些规定依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全新的法律术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以及多数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完全符合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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