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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李婉分享

  在职场中,有些员工因为个人的原因需要辞职,那么,在辞职后,对于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避免违约风险的方法

  资金还算宽松,不至于让机构四处借钱碰壁,但市场并未维持前期的行情,归根结底还是预期发生了变化。重启正回购后,央行回笼货币频率增多,货币政策前景不再令人乐观,而前期流动性的支柱外汇占款呈现过山车的走势,预期的变化已让市场变得谨慎。

  伴随资金预期的变化,机构配置需求已略显疲态。作为债券配置的主力,银行在存贷比压力下自有资金配置债券的步伐变得缓慢。年初放贷和年初配债一样,是银行为获取全年收益的策略,当放贷挤压了配债的空间时,债券的需求自然就会减弱。而另外一个配置主力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扩容后对债券的需求也大幅下降。

  虽然众多信号都指出拐点已来临,但市场消化这些因素是缓慢的,能够提前进行调整的机构更是寥寥无几,更多的是在大幅调整后被迫降低杠杆。市场中总有一部分投资者对杠杆投资难以割舍,总是期望收获最大的回报。事实上,当前大部分信用债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因找不到交易对手而被动持有甚至承受亏损的例子不胜枚举。聪明的投资者应该不再迷恋杠杆,而应以稳健的姿态及早做出决策。

  不同于成熟的市场,我们的债市往往呈现单一化的预期,“跟风”效应在债市中特别明显,一亏俱亏,一赢众赢是市场的常态,前期流动性支持下大家疯狂加杠杆就可见一斑。

  对投资者而言,在调整来临时主动降低杠杆保存收益,往往比在拐点出现后被动持有承受损失来得实惠,这不仅需要勇气和智慧,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市场变幻莫测,即使有众多的分析工具和研究逻辑支撑也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准确,因此能够跑赢大市的往往是能先于市场进行。

  更为关键的是,尽管我国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出现违约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对于国内市场而言,债券违约仍属于“新鲜”事物。自1981年我国第一只国债发行以来,债券市场仍保持“零违约”记录。

  但这种寂静现状或被打破。近期信用负面事件仍在继续暴露和发酵,虽然出现大范围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但局部违约事件发生的概率却在上升。

  事实上,信用违约事件的出现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预警、处理、化解风险。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及时的信息披露、合理的风险评级体系、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成熟的偿债保障机制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内信用债券市场机制建设亟待完备,尤其是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违约金的标准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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