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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犯罪的相关构成规定

李婉分享

  在法律上,每个罪行的构成都是不同的,而对于虚假出资罪也是有一定的构成要件的。那么,虚假出资罪的构成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虚假出资罪犯罪的构成,希望能帮到你们。

  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对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能取得注册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出资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即违反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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