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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婉分享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情况,提出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孩子抚养权变更,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规定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的数额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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