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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四次修订时间

俏霞分享

  我国的宪法修改,在全国人大都是以极高的票数通过的,而且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差不多都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的翻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现行宪法四次修订时间,希望大家喜欢!

  现行宪法四次修订时间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因

  宪法修改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修改指的是有权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并依据特定的程序列宪法内容进行的增删、变更及对宪法的结构形式进行的调整等一系列活动。由于这种修宪方式能够在有形的载体(即宪法文本)上体现出来,故而称作“有形修改”。广义的宪法修改除指有形修改外,还包括无形修改,即通过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不触动宪法文本完整性的方式使饿宪法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唧本文对宪法修改的探训是在狭义的宪法修改的意义上进行的。宪法制定、颁布实施后能否修改,早期的西方学者和思想家曾经对此发表过看法。瑞士】8世纪公法学者华特尔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西耶士主张宪{击制定,颁布实施后不能修改。他们认为宪法是国家成立的一种契约,而这种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午H互承诺。因此,要修改宪法就必须取得全体人民的同意,而全体人民的同意是难以实现的。与此同时,他们又提出宪法可由多数人决定修改,并且允许少数不同意修改宪法的人脱离国家,解除对他们的束缚。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明,难以在现实生括中实现。

  现代西方学者不承认宪法是一种契约,而认为宪法是法律;不认为制宪是立约行为,而认为制宪是立法行为。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可以修改,宪法是法律的一种,自然也可以修改。关于宪法到底能不能修改的问题,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作出了精辟的回答。马克思在谈到章破仑法典时就曾指出过“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o。列宁则认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蝴社会主义的宪法应该在“实际适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哪。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还没有发现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固定不变的。可以说,宪法的修改足绝对的。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在修改宪法的频率上有高低之分。

  关于宪法修改的原因,学者们已对该问题进行过充分的探讨。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修改具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宪法修改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制宪者在制宪时难免会存在缺陷。选种缺陷可能由于制宪者缺乏对宪法基本属性的全面认识而形成的立宪短期化行为造成,也可能由于立宪技术的不成熟、不科学造成。宪法修改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的修改。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宪法中硬性的规定,不可能完全左右实践的取向。只要宪法的规定不适应现实社会实践的需要,社会就会产生一种自发的需求和行动,作出某种变更,突破现行宪法的规定,最终导致宪法的修改。导致宪法修改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就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而言,最主要的因素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由改革引起的重大经济变化和政治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使某些宪法条文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使许多新形成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界定、确认或保护,出现宪法规则真空。为了使宪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发挥宪法在指导改革开放、引导社会生活、规范国家行为等方面发挥应有的功能,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