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经全民公决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2.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发展经济造福全民、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通过民曱主方式包括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或者通过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问题。
第二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2.共和国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曱权。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3.共和国的行政区划、首都的设置及其地位由法律规定。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种名称含义相同。
第三曱条
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曱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任何人不得摄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攫取权力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总统以及在宪法权 限内的共和国议会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
4.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1.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它义务以及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决定为哈萨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3.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并直接生效,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
4.一切法律和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都应公布.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曱权利、自曱由和义务的规范法令是贯彻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任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但不允许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混同,国家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
2.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得非法干涉社会组织的事务,社会组织也不得非法干涉国家事务,不得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赋予社会组织,国家也不得向社会组织提供拨款。
3.禁止建立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曱族、宗教、阶层和民曱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
4.在共和国内禁止其他国家的政党、工会和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政党的活动,也禁止外国法人和公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政党和工会组织提供资助。
5.外国宗教组织在共和国境内的活动以及外国宗教中心对共和国内宗教组织领导人的任命,需经共和国有关国家机关同意。
第六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同样保护它们。
2.财产及其使用应造福于社会。产权的主体与客体、财产所有者行使自身权利的范围与限度及其权利维护的保障由法律规定。
3.土地、矿藏、水资源、植物界和动物界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系国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范围内,土地也可以私有。
第七条
1.哈萨克语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语。
2.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俄语与哈萨克语一样,平等地正式使用。
3.国家要努力为学习和发展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各种语言创造条件。
第八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奉行各国之间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首先使用武力的政策。
第九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国家的象征:国旗、国徽和国歌。它们的制定和正式使用程序由宪法法律规定。
第二章人和公民
第十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获得和终止须依法进行。国籍是统一和平等的,不论其获得的依据如何。
2.共和国公民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被剥夺国籍,不得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也不得被驱逐到
哈萨克斯坦境外。
3.共和国公民具有的其他国家的国籍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l.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外国,如果共和国国际条约没有作出另行规定。
2.共和国曱保证其公民在境外受到保护和监护。
第十二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并保证根据宪法人应拥有的权利和自曱由。
2.人的权利和自曱由为天赋的,是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它们决定着法律和其他规范法令的内容和运用。
3.共和国公民因为具有国籍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4.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在共和国内享有为公民规定的权利和自曱由并承担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另外作出规定。
5.实施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不应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曱由、践踏宪法制度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曱条
1.每个人都享有被确认为法律主体的权利,有权以任何不违背法律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曱由,包括必要的自卫。
2.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权利和自曱由进行诉曱讼辩护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得到专业司法协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无偿得到司法协助。
第十四条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任何人都不应由于出身、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曱族、语言、宗教、信仰、居住地点等原因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歧视。
第十五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死刑规定是依法对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采用的一项极端措施,同时向被判曱决者提供请求赦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1.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曱由的权利。
2.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经法院或检曱察官批准方可进行逮捕和拘留,但需向被捕者提供司法申诉权利。未经检曱察官批准,拘留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3.每个被拘留、逮捕和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自相应的被拘留、逮捕和指控之日起得到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十七条
1.人的尊严不受侵犯。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力以及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的尊严的对待或惩罚。
第十八条
1.每个人都享有个人生活不受侵犯、保护个人和家庭隐私、维护自己荣誉和尊严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个人储蓄和存款、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及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只能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并按法律程序方可限制这种权利。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大众传播媒体应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了解涉及其权利和利益的文件、决议和信息来源。
第十九条
1.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和是否说出自己的民曱族、党派和宗教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本族语和文化以及自曱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的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条
1.保障言论和创作自曱由。禁止进行书刊检查。
2.每个人都享有自曱由获取和以不为法律禁止的手段传播信息的权利。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密范畴的情报类别由法律规定。
3.禁止宣传或鼓动用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也禁止宣传或鼓动战争以及社会、种族、民曱族、宗教、阶层、氏族的优越感和祟尚残酷与暴力。
第二十一条
1.每个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在其领土上自曱由迁徙和自曱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每个人都享有出国的权利。共和国公民也享有不受阻碍返回共和国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信仰自曱由的权利。
2.信仰自曱由权利的运用不应影响或限制普通人和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曱条
l.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自曱由结社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由法律加以调节。
2.军人、国家安全机构和护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不得加入政党和工会,也不得支持某个政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1.住宅不受侵犯。不得剥夺住宅,法院判曱决除外。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法律程序,方可潜入、检查和搜查住宅。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要不断创造条件,以保证居民享有住房。对于法律中规定的需要住房的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从国家住房基曱金中拨款,按可接受的价格为其提供住房。
第二十六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拥有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财产。
2.产权,其中包括继承权,受到法律保证。
3.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自己的财产,法院判曱决的除外。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可将财产强制收归国有,但须等价补偿。
4.每个人都有权自曱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为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自曱由使用自己的财产。垄断活动由法律加以调节和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七条
1.婚姻和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2.关心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生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3.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关心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二十八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曱保证其公民的最低工资和退休金,并在他们年老、患病、残废、失去赡养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提供社会保障。
2.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二十九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保护健康的权利。
2.共和国公民有权获得曱法律规定数额的有保证的无偿医疗救助。
3.在国家和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医生处的收费治疗,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下进行。
第三十条
1.国家保证公民在公立学校免费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为义务教育。
2.公民有权通过竞争在公立高等学校接受免费高等教育。
3.在私立学校中接受收费教育的条件和办法由法律规定。
4.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的教育标准。任何学校的活动都应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一条
1.国家致力于保护环境,以有益于人的生命与健康。
2.对于隐瞒危害人们生命和健康的事实及情况的公职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举行和平的不带武器的聚会、集曱会、游曱行、示曱威和布置纠察。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护健康和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曱由,可根据法律对这种权利进行限制。
第三十三曱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和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也有权亲自提出看法以及将个人和集体的意见递交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2.共和国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参加共和国全民公决。3.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和根据法院判曱决被监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权参加共和国全民公决。
4.共和国公民享有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利。对担任国家公职候选人的要求,只能按职务的性质决定并由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岁,在个别情况下可放宽到六十五岁。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自曱由、荣誉和尊严的义务。
2.每个人都有尊重共和国国家象征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和其他应支付的款项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1.保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职责。
2.共和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类别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关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化古迹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保护自然环境并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1.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曱由,只能由法律作出并仅限于为保卫宪法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人的权利与自曱由、居民的健康与道德所必需的程度。
2.任何破坏民曱族和谐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违宪的。
3.不得因政治动机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的权利与自曱由。在任何情况下,宪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至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和自曱由都不受限制。
第三章总统
第四十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公职人员。
2.共和国总统是人民和国家政曱权的统一、宪法的不可动摇性、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的象征和保证。
3.共和国总统保障国家所有政曱权机构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并使政曱权机构对人民负责。
第四十一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法律并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从共和国成年公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2.凡在共和国出生的公民,不小于三十五岁和不大于六十五岁、能熟练掌握国语且在哈萨克斯坦居住十五年以上者,皆可当选共和国总统。
3.共和国总统的例行选举在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天进行,但不能与共和国的新一届议会的选举同时举行。
4。共和国总统的非例行选举应按照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和期限进行。
5.如果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即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无人获得规定的票数,就对两名获得票数较多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十二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自向人民宣誓之时起开始就职,誓词为:“我庄严宣誓:忠实地为哈萨克斯坦人民服务,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神圣职责”。
2.宣誓在1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三,在有议会议员、宪法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共和国历任总统参加的庄严气氛中进行。在非例行选举中当选总统的宣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3.共和国总统的全权自新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就职之时起,以及在本人被提前解除或被罢曱免总统职务,或亡故的情况下终止。所有的共和国前任总统都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前总统的称号,但被罢曱免者除外。
4.在非例行选举中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其全权在该选举五年后的12月份第一个星期日进行的例行选举中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就职时终止。
5.同一个人担任总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曱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不得成为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其他有偿职务和从事经营活动。
2.共和国总统在任期内须中止其在政党中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向哈萨克斯坦人民提出关于共和国国情和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
2.决定例行和非例行的共和国议会选举;召开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并接受议员向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宣誓;召集非例行的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议会参议院呈送的法律,颁布或退回整个法律或其中的个别条款令议会进行重新讨论和表决;
3.经议会同意,任免共和国总曱理;根据总曱理的呈报,确定共和国政曱府机构,任免内阁成员,以及组建、撤销和改组不列入政曱府成员的共和国中央执行机构;接受内阁成员的宣誓,主持政曱府就特别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责成政曱府向议会马日利斯提交法律草案;取消或完全或部分中止政曱府和州、共和国直辖市及首都长官颁布的法令;
4.经议会同意,任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
5.经议会参议院,决定任免共和国总检曱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曱席;
6.任命和召回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7.任命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主曱席,任期五年;
8.批准共和国国家纲要;
9.根据共和国总曱理的呈报,确定由共和国国家预算拨款的所有机构的财政拨款和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统一办法;
10.决定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
11.主持会谈和签署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签署已批准的证书;接受外国派驻的外交和其他代表的到任和离任证书;
l2.担任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任免武装力量高级指挥人员;
13.颁布共和国国家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高级军衔和其他称号、官衔等级、外交官衔和专业技术级别;
14.决定有关共和国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的问题;
15.实施大赦;
16.在共和国的民曱主制度、独立和领土完整、政治稳定、公民安全受到严重和直接威协以及国家宪法机构无法正常行使职能时,经与共和国总曱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正式研究后,采取因上述情况而被迫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全境或个别地方实施紧急状态和动用共和国武装力量,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报共和国议会;
17.在共和国受到侵犯或其安全遭到直接的外来威胁时,在共务全境或其个别地方实行军事状态宣布部分动员或总动员,并立即将此情况通报共和国议会;
18.组建隶属于总统的共和国总统卫队和共和国近卫军;
19.任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务秘书,确定其地位和权力;组建共和国总统办公厅;
20.组建安全会议、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其他协商咨询机构;
21.根据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权力。
第四十五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并为履行宪法和法律,颁布对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的命令和决定。
2.共和国总统在宪法第五十三曱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颁布法律;在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颁布具有共和国法律效力的命令。
3.共和国总统签署的议会决定以及根据政曱府倡议颁布的总统决定,应事先相应地经过议会两院议长或总曱理签字确认,因为他们对上述决定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及其荣誉和尊严不可侵犯。
2.共和国总统及其家庭的保障、服务和保卫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3.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共和国前总统。
第四十七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因病确实无法行使职能时可被提前解职。在此情况下,议会成立由两院同等数量的议员和有关医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结论和宪法委员会关于符合宪法规定程序的结论,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以不少于每院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方可通过提前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
2.共和国总统在履行职责时对其从事的行动负责,只有在叛曱国时方可被议会罢曱免。在马日利斯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并经该院多数议员赞同时,可通过关于对总统提出起诉和进行调查的决定。起诉调查由参议院组织进行并经该院多数议员赞同将调查结果提交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经议会各院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票赞同,并有最高法院关于起诉理由充足的结论和宪法委员会关于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的结论时,方可通过关于该问题的最后决定。自提出起诉之后的两个月内未通过最后决定,则认为对共和国总统的起诉被驳回。对共和国总统叛曱国的起诉在任何阶段被驳回,都将导致对调查该问题提出动议的马日利斯议员的权力被提前终止。
3.在总统审理提前终止共和国议会权力问题期间,不得提出关于罢曱免共和国总统职务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l.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被提前解职和罢曱免以及总统亡故时,暂时由议会参议院议长行使总统职能。参议院议长不能行使总统职能时,由共和国总曱理行使职能。在此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的非例行选举应在共和国总统权力被提前终止后的两个月内进行。
2.共和国代总统无权解散共和国议会,无权终止共和国政曱府的权力,无权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以及建议修改和补充共和国宪法。
第四章议会
第四十九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是共和国行使立法职能的最高代表机关。
2.议会任期为四年。议会的权力从召开第一次会议时起到新一届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工作开始时止。
3.议会的权力可根据宪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被提前终止。
4.议会的组织和活动及其议员的法律地位由宪法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1.议会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组成,它们为常设机构。
2.参议院由每个州、共和国直辖市和首都各出两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须在相应州、共和国直辖市和首都全体代表机构代表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任命七名参议院议员,其任期与议会相同。
3.马日利斯由六十七名代表组成:根据共和国行政区划和选民人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成立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人。
4.议会议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议院的议员。
第五十一条
1.马日利斯议员的选举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通过秘密投标票进行。马日利斯议员的例行选举应在本届议会届满前的两个月之前进行。
2.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根据间接选举权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进行。参议院的半数议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参议院议员的例行选举在其任期结束前的两个月之前进行。
3.议会议员的非例行选举在议会议员权力提前终止后的两个月内进行。
4.凡具有五年以上国籍、年满三十岁、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龄不少于五年、在有关州、共和国直辖市或首都常住不少于三年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可当选参议院议员。年满二十五岁的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马日利斯议员。
5.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即被认为有效。获得投票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即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无人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票数,则对两名获得票数较多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6.议会议员须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宣誓。
第五十二条
1.议会议员不受任何绝对委托权的约束。
2.议会议员应参加议会工作。议会表决时议员本人须亲自参加投票。议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出席议院及其机构的会议,如同转让表决权一样,将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3.议会议员不得成为其他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以外的其他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成为商业组织领导机构或监事会的成员。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议员权力。在议会议员的权力被终止或任期结束时,不保证恢复其原有的工作(职务)。
4.未经有关议院同意,议会议员在任期内不得被逮捕、传讯,免受法律程序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或严重犯罪的情况除外。
5.议会议员的权力在本人提出辞职、被认为无行为能力、议会解散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方可被终止。在法院对议会议员做出认定其有罪的判曱决生效以及他长期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情况下,取消其议员资格。
6.与对议员采取处罚措施、议员应遵守本条第3款的要求和议员道德准则、终止议员权力以及剥夺议员权力与不可侵犯性等有关问题的准备事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三曱条议会须经两院联席会议通过的有:
l.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建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宪法法律,对宪法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2.批准共和国预算、政曱府和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补充;
3.在共和国总统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提出异曱议后的一个月内,应对其进行复议和表决。超过该期限,则意味总统的反对意见巳被接受。如果议会以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再次肯定业已通过的决定,总统应在七日内签署法律。如果总统的反对意见未被推曱翻,法律即被认定为未获通过或以总统提出的方案通过;
4.在总统提议并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数通过时,可授予总统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立法权;
5.批准总统对共和国总曱理、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的任命;
6.听取总曱理关于政曱府施政纲领的报告,通过或驳回该纲领。对政曱府施政纲领的再次驳回须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方能生效,并意味着对政曱府通过不信任案。如果未达到多数赞同票,则表示政曱府施政纲领被通过;
7.经议会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提议或在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即可通过对政曱府的不信任案;
8.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9.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通过动用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决议,以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
10.提出关于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动议;
11.听取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关于共和国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
12.组建两院联合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曱席和解除其职务,听取关于委员会活动情况的报告;
13.行使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四条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的问题:
l.通过法律;
2.讨论共和国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对预算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和取消国家税收;
3.规定解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
4.设立国家奖励,确定荣誉称号、军衔和其他称号、官衔等级、共和国外交官衔,确定共和国国家象征;
5.决定国家公债问题以及由共和国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的问题;
6.颁布公民大赦令;
7.批准和废止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第五十五条参议院专用的管辖权是:
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建议,选举最高法院院长、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庭庭长和最高法院法官和解除他们的职务,接受他们的宣誓;
2.批准共和国总统对共和国总检曱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曱席的任命;
3.剥夺共和国总检曱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不可侵犯性;
4.据共和国立法提前终止地方代表机构的权力;
5.派遣两名议员参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
6.审议马日利斯提出的关于罢曱免共和国总统职务的问题,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
第五十六条马日利斯专有管辖权是:
1.批准审议和审议法律草案;
2.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驳回议会通过的法律准备建议;
3.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选举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主曱席、副主曱席、秘书和委员和解除其职务;
4.宣布共和国总统的例行选举,决定共和国总统的非例行选举;
5.派遣两名议员参加司法鉴定委员会;
6.对共和国总统的叛曱国行为提出起诉。
第五十七条议会各院独立地、在无他院参与的情况下分管下列事务:
l.任命两名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2.派遣议会在宪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成立的委员会中的半数成员;
3.选举两院各联合委员会的半数成员;
4.终止两院议员的权力,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曱察长的意见决定剥夺议员不可侵犯性的问题;
5.就自己权限内的问题举行议会听证;
6.有权在两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时听取共和国政曱府成员关于其活动情况的报告,并经一个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赞同,通过因政曱府成员不执行共和国法律而解除其职务的致共和国总统意见书;
7.成立两院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
8.通过两院活动的议事规则及其它有关两院组成和内部规章制度问题的决议。
第五十八条
1.议会两院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从熟练掌握国语的议员中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并经议员多数赞同面选举产生的议长主持。参议院议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出候选人。马日利斯议长由本院议员提出候选人;
2.经两院议员多数赞同,两院议长可被解职和自行辞职;
3.议会两院议长负责:
(l)召集并主持本院会议;
(2)对提交本院审议的问题的准备工作实施总的领导;
(3)向两院提出两院副议长候选人;
(4)保障遵守两院活动的议事规则;
(5)领导两院协调机构的活动;
(6)签署两院颁布的法令;
(7)各任命两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委员;
(8)履行议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义务。
4.马日利斯议长负责:
(1)召开议会例会;
(2)召集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主持例行和非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
5.两院议长就自己权限内问题颁命令
第五十九条
1.议会例会以两院联席会议和各院单独会议的方式进行。
2.议会的第一次例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三十天之内召开。
3.议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从9月份第一个工作日至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召开。
4.议会例会由共和国总统在参议院和马日利斯联席会议上召开和结束。在议会的两次例会之间,共和国总统可自行动议,根据两院议长和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建议召开非例行的两院联席会议。在此会议上只能审议召开该会议的理由问题。
5.两院联席会议和单独会议须在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
6.两院联席会议和单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下,亦可秘密进行。共和国总统、总曱理和政曱府成员、国家银行行长、总检曱察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曱席有权出席任何会议和列席旁听。
第六十条
1.两院成立常务委员会,由各院不超过七人组成。
2.为解决有关两院共同活动的问题,参议院和马日利斯有权按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委员会。
3.常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就自己权限内问题颁布决议。
4.常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权力和活动组织工作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1.立法动议权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员、共和国政曱府,并只在马日利斯中实施这种动议权。
2.共和国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并有权宣布对法律草案进行紧急审议,这意味着,议会应在该草案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果议会未按此要求办理,则共和国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议会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新的法律。
3.议会有权颁布调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涉及以下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1)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法人和自然人的义务和责任;
(2)所有制和其他产权;
(3)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务和兵役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
(4)征税以及确定规费和其它必须交纳的款项;
(5)共和国预算;
(6)法院设置和诉曱讼程序问题;
(7)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
(8)企业及其资产的私有化;
(9)环境保护;
(10)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11)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障。
所有其他关系由法令予以调节。
4.经马日利斯多数议员审议和通过的法律草案转交参议院须在六十天内审议。经参议院多数议员通过的草案即为法律,并在十天内提交总统签署。被参议院多数议员驳回的草案退回马日利斯。如果马日利斯以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票再次通过草案,则转交参议院复议和表决。被再次否决的法律草案在该例会期间不得再次提交审议。
5.参议院经多数议员通过对法律草案做出修改和补充后,转交马日利斯审议。如果马日利斯以多数票通过参议院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则认为法律已被通过。如果马日利斯同样以多数票反对参议院提出的修改和补充,两院之间的意见分歧通过调节方式解决。
6.有关减少国家收入或增加国家支出的法律草案仅在共和国政曱府同意时方可提出。
7.如果政曱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未被通过,总曱理有权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提出关于对政曱府的信任问题。对该问题的表决应在提出信任问题四十八小时之后曱进行。如果提出不信任案的建议未获得宪法规定的票数,则法律草案勿须表决即已通过。但政曱府使用这种权利,在一年之中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二条
1.议会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议会决议以及参议院和马日利斯决议的形式通过的法令,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2.共和国的法律在共和国总统签署之后生效。
3.经各院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员赞同方能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4.关于对宪法中规定问题的宪法法律应经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的赞同方能通过。
5.如果宪法无另外规定,议会及其两院的法令须经两院多数议员赞同方能通过。
6.对有关修改和补充宪法、通过宪法法令或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问题,必须经过二读以上通过。
7.共和国法律、议会及其两院决议不得违背宪法。议会两院决议不得违背宪法。
8.共和国立法和其他规范法令的制定、提出、讨论、生效和颁布的程序,由专门的法律和议会及其两院议事规则作详细规定。
第六十三曱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在下列情况下解散议会:议会通过对政曱府不信任案;议会两次否决对总曱理的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其他国家政曱权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
2.在实施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期间、总统任期的最后六个月内以及上届议会解散后的一年之内,不得解散议会。
第五章政曱府
第六十四条
1.政曱府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曱权,领导执行机关系统并对其活动实施领导。
2.政曱府的全部活动对共和国总统负责;在宪法第五十三曱条第六分款规定的情况下,向共和国议会报告工作。
3.在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分款规定的情况下,政曱府成员应向议会两院汇报工作。
4.政曱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宪法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
1.政曱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按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
2.共和国总曱理在被任命的十天之内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关于政曱府机构和组成的意见。
3.政曱府成员须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和总统宣誓。
第六十六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曱府:
l.制定关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国防、安全和保障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向并组织实施;
2.制定并向议会提交共和国预算和决算,保障预算的执行;
3.向马日利斯提交法律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施行;
4.组织管理国家财产;
5.制定实行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措施;
6.领导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活动;
7.取消和完全或部分地暂时停止共和国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法令生效;
8.任免未列入政曱府成员的中央执行机构领导人;
9.任命四名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10.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六十七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曱理:
1.组织和领导政曱府活动,对政曱府工作负个人责任;
2.在被任命之后的一个月内,向议会提交关于政曱府施政纲领的报告,如果被驳回,则在此后的二个月内重新提出施政纳领报告;
3.签署政曱府决议;
4.向总统报告政曱府活动的主要方面和所有的最重要决定;
5.履行其他的与政曱府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有关的职能。
第六十八条
1.政曱府成员对政曱府通过的决定负集体责任,即使在未投票表决接受它们但也未立即表示不同意时也应如此。
2.政曱府成员不得成为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以外的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成为商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监事会的成员。
第六十九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曱府就自己权限问题颁布决议,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2.共和国总曱理颁布命令不得违背宪法、法令和共和国总统令。
第七十条
1.政曱府应向新当选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交出权力。
2.在认为无法继续行使所赋予的职能时,政曱府及其每个成员都有权向共和国总统递交辞呈。
3.在议会通过对政曱府的不信任案时,政曱府须向共和国总统递交辞呈。
4.共和国总统在十日内审议接受或驳回辞职要求问题。
5.接受辞呈意味着政曱府或其有关成员的权力被终止。总曱理的辞呈被接受,则意味着整个政曱府的权力被终止。
6.在政曱府或其成员的辞呈被驳回时,总统责成其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议会通过对政曱府的不信任案,政曱府因此递交的辞呈被驳回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7.共和国总统有权动议通过关于终止政曱府权力的决定和罢曱免政曱府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总曱理职务则意味着整个政曱府的权力被终止。
第六章宪法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l.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任期六年。共和国前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
2.宪法委员会主曱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表决票数相等时,宪法委员会主曱席的意见起决定性作用。
3.宪法委员会中的两名委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两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两名由马日利斯议长任命。宪法委员会的半数委员每三年更换一次。
4.宪法委员会主曱席及委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之外的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成为商业组织的领导机构和监事会的成员。
5.未经议会同意,宪法委员会主曱席及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被逮捕、传讯,不得按司法程序予以行政处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或严重犯罪的情况除外。
6.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由宪法法律进行调节。
第七十二条
1.宪法委员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参议院议长、马日利斯议长、议会五分之一以上议员以及总曱理的请求:
(1)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关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选举以及共和国全民公决是否正确的问题;
(2)在总统签署之前审议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
(3)在共和国准备加入的国际条约批准之前审议其是否符合宪法;
(4)对宪法准则作出正式解释;
(5)在宪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结论。
2.宪法委员会在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审议法院的请求。
第七十三曱条
1.在宪法委员会收到有关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分款中所列问题的请求时,暂停总统就职、议会当选议员的登记或对共和国全民公决作总结。
2.在宪法委员会收到有关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和第三分款中所列问题的请求时,暂停有关法令的签署或批准期限。
3.宪法委员会须在收到请求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问题非常紧急,该期限可根据共和国总统的要求缩短至十天以内。
4.共和国总统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可全部或部分反对,但总统的反对意见也可被宪法委员会以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数否决。如果总统的反对意见未被否决,则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被认为未获得通过。
第七十四条
1.凡被认定为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不得签署或相应地不得批准和生效。
2.凡被认定为限制了宪法确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的法律和其它规范和法令,应废除并不得适用。
3.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而且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第七章法院和审判工作
第七十五条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审判工作只由法院执行。
2.司法权通过民事、刑事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诉曱讼程序的形式实施。
3.共和国最高法院和依法成立的共和国地方法院是共和国的法院。
4.共和国的司法制度由共和国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不允许建立任何形式的特别法院和非常法院。
第七十六条
l.司法权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其使命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曱由和合法利益;保障宪法、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和共和国国际条约的执行。
2.司法权适用于根据共和国宪法、法律、其它规范法令和国际条约而产生的一切诉曱讼案曱件和纠纷。
3.法院的民事裁决、刑事判曱决和其它的决议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
l.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2.不允许任何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法官勿须就具体办案工作进行请示。
3.在执法时,法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名未被法院判曱决认定之前,应视为无罪;
(2)任何人都不应对同一违法事实重复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3)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校改变法律为其规定的所属法院;
(4)每个人都有权在法院中被听取意见;
(5)规定或加重责任、赋予公民新义务或造成其状况恶化的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如果违法后须依法撤消或减轻其犯罪的责任,应适用新法律;
(6)被告人不必证明自己无罪;
(7)任何人都没有提供反对自己、配曱偶和法律规定的近亲的供词的义务。神职人员也没有为反对本教教民作证的义务;
(8)任何对被告犯罪的怀疑,都应从有利于被告方面解释;
(9)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仅靠本人供词而定罪;
(10)适用刑法不得采用类推法。
4.宪法规定的审讯原则对于共和国所有的法院和法官都是共同的和一致的。
第七十八条法院无权运用限制宪法所确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法令。如果法院认为,适用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法令限制了宪法所确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曱由,应暂时中止案曱件诉曱讼程序并将该法令违宪情况上报宪法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1.法院由常设法官组成,法官的独立性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官权力的终止或暂停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2.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结论表示同意,或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分款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参议院同意,法官不得被逮捕、传讯,不得按司法程序予以行政处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现场被抓获或严重犯罪的情况除外。
3.法官由年满二十五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从事法律工作的工龄不少于二年并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的共和国公民担任。对共和国法院法官的补充要求可由法律规定。
4.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不得担任除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以外的有偿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成为商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监事会的成员。
第八十条法院的财政拨款和法官的住房保障,由共和国的预算经费解决,并应保障法官能够完全和独立地行使审判职能。
第八十一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是负责民事、刑事和其他案曱件以及所辖法院事务的最高审判机构。它从法律规定的诉曱讼程式上对下级法院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八十二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庭庭长及法官,在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共和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选举产生。
2.州和相当于州的法院院长、州和相当于州的法院审判庭庭长及法官,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任命。
3.共和国其它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在司法鉴定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经司法部曱长提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4.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领导,由宪法委员会主曱席、最高法院院长、总检曱察长、司法部曱长、参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其他人员组成。司法鉴定委员会是由马日利斯议员、法官、检曱察官、法学教员和法律学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独立自主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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