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宪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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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宪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刑事诉讼中,就是为了进一步限制政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仆人逮捕主人。就像三德子、法印、小桃红无权逮捕皇上和懿贵妃一样。
公民涉嫌犯罪,只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力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所谓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要及时报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做主逮捕任何公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强化检察院的批准权,能不批准逮捕的尽量不批准逮捕。
所谓决定逮捕,是指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力决定是否逮捕。
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力决定逮捕任何公民。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必须根据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后,必须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新《刑事诉讼法》只能对以上制度予以加强,不可能作出相反规定。
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来制约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起着规范的作用。宪法不仅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作出规定,授予国家管理社会共同事务的必要权力,保证政府活动的有效性;而且宪法还限制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对于权力行使中的分工和运行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指出方向,使国家权力在宪法指示的方向上正确地运行,任何打乱这种分工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将因和宪法抵触而无效。这就是宪法的规范作用。
2、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一国的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的过程中,会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这时,宪法可能要修改,但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要在宪法基本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需要修改宪法以适应政治发展的需要时,修改的也是那些非原则性的规定,而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是政治革命的需要了。当然,如果需要对政治体制进行一些非常重大的改革时,就需要修改宪法,而宪法自身规定的修改程序就是适应这类改革需要的,修改后的宪法仍然会为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依据和保障。
3、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近代的法制建设大多是以宪法的制定为起点的,即使在宪法的制定之前已有若干法律先于宪法颁布或先于宪法产生,但从整体看,由于宪法还未制定,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因而也就不能在短期内出现完备的法制。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后,整个法律制度才会有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守法等国家机关的组织才能按照宪法的指导原则确立起来,并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
4、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公开确认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现代国家的宪法往往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共经济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政策,同时也规定国家对特定的其他经济成分的政策。总体来说,宪法关于民主制度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其最终目的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宪法一般都允许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的发展。
5、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最基本的是指宪法并不包括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只包括法律权力基础及其原则。人民权利的真正体现一是要靠人们有意识地去行使权利,而是需要许多条件,如生产的发展、民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