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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读书笔记

坚烘分享

  《人性论》是休谟的哲学著作。写于1732~1736年,全书3卷,1739年后分卷出版。作者试图把实验推理的方法推广应用于精神哲学,剖析人性中的理智和情感,建立一个新的科学体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向各位推荐的人性论读书笔记,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人性论读书笔记篇一

  我认为十分深刻的命题,即: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而且我们除了出现在那个狭窄范围以内的那些知觉以外,也不能想象任何一种的存在。这就是想象的宇宙,除了在这个宇宙中产生出来的观念以外,我们也再没有任何观念了。之后的论述不赘述了,但是关于“自我”这个观念的讨论也是十分精彩。因为所有的观念是要建立在相对应的印象之上,而“自我”却是不存在这一个确定的印象与这个观念对应,因为每个自我都在不断的变化着,所以可以说每一个自我的定义都在不断的更新着。“产生每一个实在观念的,必然是某一个印象。但是自我或人格并不是任何一个印象,而是我们假设若干印象和观念所与之有联系的一种东西。如果有任何印象产生了自我观念,那么那个印象在我们一生全部过程中必然是继续同一不变的;因为自我被假设为是以那种方式存在的。但是并没有任何恒定而不变的印象。”原文如是说。

  第二卷和第三卷分别讨论个人的情感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我觉得社会的道德建立在个人的情感的基础之上,道德也是所有的情感的整合。而个人的情感又建立在个人知性的基础之上,所以之后的第二卷和第三卷可以认为是第一卷的发散和拓展。对于第二卷第一章第七节·论恶与善的论述,让我感觉到善和恶的本质是痛苦与欢乐,人世间的所有感情也都是从这两种演变过来的吧。

  这本书真的可以算是我哲学思想的启蒙书,但是读的还时很浅显粗糙,感悟也比较肤浅,日后有机会必定再仔细拜读。

  人性论读书笔记篇二

  本卷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道德问题的全面阐述,前面的文章的知性、情感可以说是道德的基础,为道德观奠定基础。下面就三章内容作简要介绍。

  第一章论述了道德的区别来源问题?作者的观点很明确就是标题: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我们看怎么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作者反对理性主义的观点,提出了情感主义的道德观。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只是对理性的符合,道德和真理一样。这种观点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属于人的实践活动部分,它对人的情感和行为发生影响,单凭着理性不可能有那种影响,所以道德准则不可能从理性中来。道德实践应该是理性和情感共同的产物。

  (二)理性的另一个方面是指依据事实的推理,在这个方面理性也不是区分道德善恶的根据。因为我们在看到一个现象和事实时,我们判断是德或者恶是根据内心的感受表达的赞成与否,而不是进行推理,所以道德是情感或者是情绪的,而不是理性的产物。

  第二节: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立论的基础是:道德不是被判断出来的,而是被感觉出来的。当一种品格或者行为使我们快乐,它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我们这种快乐或者厌恶的原则是什么,作者称为道德感,为何道德感能让我们对一个行为产生快乐或者厌恶哪?这是道德哲学解决的问题。在第二章里面就论述了道德感的两种分类。

  第二章的标题是“论正义和非议”。

  第一节标题是:正义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的德。

  (一)从道德感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观察到某种品格或行为后自然而然出现于心中的,这是“自然的德”,休谟的观点应该是这种自然的德。另一类由人类为应付环境和需要而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所引起的,这是“人为的德”。正义是人为的德。举个例子,按劳分配就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人为设计的德即正义。

  (二)行为是动机产生,善良的动机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而正义的行为不是有利己心,也不是公益心或慈善心。正义与非正义的感觉不是自然得来的,而是来自人为的教育和人类的协议。

  第二节“论正义与财产的起源。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正义的规则如何确立?另一个问题为何人为遵守正义的规则为德,违反正义的规则为恶?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

  正义规则是根据利益来确立的。这些规则与利益的联系有其特点,即正义的规则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利益,着眼于整个正义规则的体系对社会的益处。人人遵守正义规则将有利于社会,并最终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

  第二问题是为何人为遵守正义的规则为德,违法正义的规则为恶?人们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建立了正义的规则。在较大的社会中,人们不容易直接看到正义规则的遵守或者破坏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或者损害,但是人们对非议给自己带来的损害时不会看不到的。我们每个人都有同情心,看到别人受到伤害是痛苦,得到益处是快乐。所以社会中正义行为中使人快乐的事情称为德,非义行为带来了恶的感觉称为恶。

  第三、四、五节分别讨论了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或者称为自然法则:第一条自然法就是第三节内容分别论述了“现时占有”“占领”“实效占有”“添附占有”“继承”等确定财产权的规则。第二条自然法则:为财产权发生调整和变化时确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取决于财产所有者同意之下的效用和利益。第三条自然法则是关于缔结协议后如何履行许诺的各种规定和形式,它们是“为社会的方便和利益而作的一些人为的设计。”

  第六节的标题是正义与非义的进一步考虑。用一些论证证明正义是人为的德,而不是自然的德。在改节的结尾作了小结:正义和非以的区别以利益和道德为根据。人类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使人的最初利益得到确立,因此,正义的法则是人为的。对这些法则的遵守自然而然地产生道德感,这种道德感又可以通过教育等“新的”人为措施而得到加强。(573-574).

  第七节论述了政府的起源。人们受利益的支配,并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依赖于遵守正义,但是人们仍然做违反自己利益的事,这是因为人们的情感有舍远求近的弱点,它使人们常常只顾眼前小利而牺牲长远的社会利益。为了克服这一弱点,只有让少数人自己遵守正义的同时和执行正义作为他们的直接利益(即发给他们工资),并强制他人也遵守正义的法规,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的目的。这就是政府的起源,这些少数人就是政府的各级官员。

  第八章的标题是忠顺的起源,对政府的服从是如何发生的。政府产生之前,正义的三个原则就已经存在了。在政府产生之后,人们根据履行许诺原则而服从它。这样,许诺就可以看成是对政府的服从义务的起源。起初,人们因为服从许诺而服从政府,服从政府因为在人们心目中扎根以后,受人的情感的影响之后,产生一种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

  第九节的标题是忠顺的限度,结论是:对于暴虐的政府可以拒绝服从或进行反抗。原因是:政府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而建立的,人们对政府的服从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们的利益,人们的服从义务也就停止应该停止了。

  第十节的标题忠顺的对象:政府。这一节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对上一节的反抗学说作了一点补充,尽管理论上在某种情况下反对政府是正当的,但是实践上,这样做是十分有害的,因为会导致动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对政府进行反抗应十分谨慎,只有在受到非常残酷的压迫下,才可以进行反抗。

  第二,人们服从政府的权威性作了论证,人们在决定服从哪个政府或执政长官时,往往不是从自己的直接利益考虑,而是根据政府的权威,这种权威时通过政府的“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继承”和“成文法”所获得的。

  第三,对英国推翻封建制度的革命进行了辩护。感觉在论证的过程中先说反抗政府不好,又是对政府忠顺是被迫的。接着又举例说明英国推翻封建革命是正确的,论述跌宕起伏,总而言之,一个目的反抗政府是一个需要谨慎的事情。

  第十一和十二章分别用前面的原理讨论了国际法和女性的贞操问题。

  第三章标题是其他的德与恶,实际上讨论各种自然的德。

  自然的德来源于同情,立论的基础:道德善恶的区别依赖于人内心特殊的苦乐感,凡是使我们感到快乐的性质和行为是善的,凡是使我们感到痛苦的性质和行为是恶的。人们可以借助同情有相似的感受,来判断是德的还是恶的。比如:人们可以借助对正义之德带来的利益的同情,产生了对正义的道德感。对于自然的德,同情也起同样作用。慈善,仁爱等都是自然的德,它们能够给其他人带来福利,人们由于同情受到慈善机构援助的福利,而使我们赞成这些德。

  自然的德与人为的德的区别只在于:自然的德是由于带来的福利是来自个人的,并且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人为的德是着眼于社会的。同情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同情的德方面更容易发挥作用。比如:汶川地震募捐有来自政府,集体,个人的等。

  在道德上,能够产生快乐和痛苦的“根源”或品质有四种:对他人有用的品质,对自己有用的品质,对他人快乐的品质,对自己快乐的品质。这样分的。如何这样分,我也说不清楚。

  第二,三节的标题是伟大的心情和仁善和慈善。

  运用同情的原理,论述心灵的伟大时具体说明了上述能引起快乐和痛苦的四种品质的作用。

  第四节的标题是自然才能。对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德性的异同作了比较分析。认为人的自然才能在能够引起快乐和受人尊重等方面与德是一致的。自然才能之所以受人尊重主要因为它们的有用性。

  第五节具体分析了身体和财富方面的条件为什么会引起快乐和痛苦。

  第六节是本卷的结论,分别对同情原理,道德的效用原理,道德感原理等作了简要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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