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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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在于不竭的创新动力、决策能力,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先业内的核心技术,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专利或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技术配方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每年可创造亿万的商业价值。最为让人关心的话题可能是: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一定会触犯刑法吗?实则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若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则需满足下列条件: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免会产生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但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不同的信息价值不同,对企业的影响亦不同。一般而言,能让企业从同行业者中脱颖而出,却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具体来说,企业若想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则需证明企业的重要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企业需明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需具备价值性,能带来收益,如能使得企业的财产增加或成本减少。
依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便是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相关法律虽明文规定应采用“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或“定额酌定”原则。但现实案例较为复杂,无法通过简单的计算便确定企业的实际损失,司法机关通常会借助司法鉴定的方式,由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司法会计的鉴定人进行计算,对经济损失数额进行确定。商业秘密损失认定的另一层重要性体现在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若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亦或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致权利人破产的,此时司法机关将会依法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