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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

晓敏分享

  汇算清缴中,涉及道德应纳税项目是哪一些呢?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七、运输费用

  八、管理费用

  九、开办费支出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一、差旅费

  十二、会议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十四、绿化费支出

  十五、财务费用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汇总

  工资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2、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京地税企[2006]466号)?

  3、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7、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职工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劳保实物为前提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则是不允许的。

  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保险

  基本保险费

  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2、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其他保险

  其他的如商业保险等税法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 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工资总额的14%税前计算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未提供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调增。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

  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

  财产损失

  1、自行申报扣除事项

  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事项

  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准备金

  坏账准备

  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

  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其他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职工赔偿费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偿金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伤医疗赔偿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之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10-26穗地税发[2004]22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我们认为,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职工工伤药费即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折旧

  关于加速折旧

  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折旧年限范围,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此外,一些特殊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可加速折旧。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外资企业的加速折旧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内资企业大体相同,但有以下区别:(1)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包括以下固定资产: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②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③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法定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方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财税[2000]第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残值率

  根据国税函[2005]883号文的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住房补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省级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报送时限: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

  广告费 一、广告费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二、广告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同时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三、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了一些调整。目前,广告费税前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全额扣除

  1、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二)超额扣除

  1、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鉴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的特殊性,自2003年1月1日起,该两家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3、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限额扣除

  1、自2001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2、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自2005年1月1日起,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四)不得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其他规定:

  1、金融企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服务,由有限公司代其子公司统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广告费等,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向其子公司分摊,不作为有限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除此以外,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利息支出

  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及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比照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处理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他

  残保金

  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削价准备金

  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以主管公司为单位核定,其所属基层企业的提取比例,由主管公司按照核定的比例分解落实。

  在实际执行中,若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实际的商品削价损失,提取比例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核定比例的3%,超过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凡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实际削价损失超过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数额时,其超部分全部用企业自有资金支付,提取比例不得上浮。

  担保支出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的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捐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1.5%标准以内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的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种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表演艺术团,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汇兑净损失

  汇兑损益是指纳税人外币存款、外币现金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外币帐户,由于记帐的时间和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价值。汇兑净损失允许扣除。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可直接计入该资产的成本。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开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各项行政性处罚支出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3、其他行政性处罚支出

  (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五)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六)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担保损失支出。指纳税人为其他单位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依法履行合同而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发生的损失。

  (八)各种福利性支出。指职工宿舍修理费支出、人寿保险费支出等。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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