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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查增所得额应该如何处理

晓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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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查增所得额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面广,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几乎涉及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内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正确性。因此,一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是对财税人员能力的大检阅。

  一、查增所得额税法新“亮点”

  1、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2、查增所得额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少缴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这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3、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根据《公告》的精神,按照税法的公平原则,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二、查增所得额的会计处理

  1、查增所得额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亏损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告》规定的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上应该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2、查增所得额后应逐年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查增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必然对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因而必须对以后相关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予以调整,并重新计算以后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直到没有亏损弥补的年度为止,即允许弥补亏损的最长时限为5年。查增所得额会影响以后各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应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11年7月对甲公司2009和2010两个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08年度甲公司亏损600万元,此前年度无亏损。2009年度盈利400万元,已全部弥补2008年度亏损。2010年度盈利50万元,已全部弥补2008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可抵扣亏损。为计算方便,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调整情况如下:

  1.2009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全部列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某公司的投资损失7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存货跌价准备及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2.2010年10月企业将一批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该批自产货物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万元,该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800

  贷:库存商品800.

  企业未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外,《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所以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000-800)万元。

  企业应何时做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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