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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什么时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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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补充申报的三种情形

  1、各种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利息”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一:A公司2012年开业,2017年5月15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已知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以,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预提的2015年度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已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仍未支付,没有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那么,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A公司3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这样,A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14万元〔(26+3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45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重点注释:根据税法和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两个判定标准:1~9月份不超过20万元,10~12月份不超过30万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所以案例一: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

  2、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未实际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二:B公司2017年5月2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50万元。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计提的2015年度各种奖金100万元,已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仍有60万元未发放。那么,对此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B公司2015年工资、薪金60万元在汇缴以后未支付,不得扣除。这样,B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65万元〔(200+6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3、估价的材料和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资产类科目借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三:C公司2017年5月3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300万元(1200×2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估价入账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468万元,但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在2017年7月8日仍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对此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C公司468万元的材料,不能作为2015年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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