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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专用权抵押

耀聪分享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那么我们如何申请商标专用权抵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 20日内,向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清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9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延伸阅读:

  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

  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商标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独立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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