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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注册商标

晓敏分享

  近年来,注册商标的企业家开始变多,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的好处是什么了。现在如何申请注册商标呢?小编为你带来了“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好处

  1、 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 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3、 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 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 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 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之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力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去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时,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再次注意:2007年我国对于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有新的规定。具体参考新的规定。

  哪些国家商标注册是“注册在先”原则

  以大多数欧洲国家和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经登记编号,按照申请在先,编号在先的原则优先获准注册。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注册在先”的原则有许多优越性,它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就不会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约有一半国家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

  这些国家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丹麦,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墨西哥,蒙古,利比亚,摩洛哥,尼泊尔,芬兰,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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