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创业起步>注册公司>注册商标>

2016国际商标注册

晓敏分享

  现如今有许多公司开始申请注册涉外商标,但是现在注册涉外商标应该做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涉外商标”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涉外商标需要哪些资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册涉外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1、单国注册:单个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欧盟注册: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3、马德里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哪些国家商标注册是“使用在先”原则

  除上述国家外,另一些国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使用在先”原则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还有地区性的问题如果某一商标只在某一地区或某一城镇使用,并不涉及到整个领土,那么它的专用权地区的归属还须通过公众评论来作出决定。如果这个商标仅仅是在某一地区使用,其专用权就限于该地区,商标主如果想把它扩大到其它地区,则必须开展宣传,让其它地区的消费者也知道,才能扩大专用权覆盖面。

  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来,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棗多巴哥,突尼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西兰,乌干达,扎伊尔,赞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象牙海岸,达荷美,加蓬,上沃尔特,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多哥)。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注册商标相关文章

1.注册商标和logo图案有什么区别-如何注册商标

2.一个公司可以注册多少个商标

3.自然人注册商标规定

4.注册商标个人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5.2016注册商标流程-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

    143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