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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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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应跨国内资公司的战略调整,今后我国必须促进外国跨国内资公司与内资企业的关联以提升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内资公司变更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内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内资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内资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内资公司承诺书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内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有限责任内资公司提交内资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内资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内资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内资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原内资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内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七)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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