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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的好处

晓敏分享

  分公司的注册正是象征着总公司的强大,那么成立分公司有什么好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成立分公司的好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设立分公司有哪些好处?

  一、分公司的主要特点有: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三、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1、独立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责任承担

  1、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2、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设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2、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四、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五、税收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独立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企业作为管理性机构名称不变,其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已分到各个分支机构。就是说,总厂没有财产、不负责生产,每月从各分厂提取管理费。对原企业的债务虽一概认账,但它一无财产、二无资金,致使债权人催讨无果。请:在审理中,法院能否运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由接受资产的分支机构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企业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分立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产生出几个新的企业法人。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几个企业分出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新企业具备法人条件,都可成立新的法人,原企业的财产减少。无论哪种情况,都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在实行分立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而将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新的企业法人,也可通过协议和其它方式将原企业法人的民事义务明确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信中反映,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分到几个新成立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原企业法人几乎没有财产,其债务仍完全由原企业法人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在诉讼中,可以把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各个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分得资金和财产多少,判决他们共同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成立分公司的好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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