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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销公司的流程怎么走

晓敏分享

  现如今苏州办理公司的注销是很受到关注的,注销一家公司现在有什么详细的流程吗?小编为你带来了“注销公司详细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苏州公司注销流程怎么走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

  公司除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如果公司有税务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企业注销要),提供所有报表,凭证,帐本及银行对帐单)。

  第三步: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步和第三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四步:通知已知债权人及登报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某某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五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六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经以上程序后,公司才宣告消灭,股东才正式完成了公司的清算、解散义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苏州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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