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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公司如何注销

晓敏分享

  深圳的一家公司需要办理注销了,这注销公司的流程应该怎么做呢?注销公司的流程怎么走?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注销”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

  (3)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在本科申请注销的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办理公章注销;国税地税清理。

  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注销公司手续有哪些?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歇业如何注销?

  一、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据此,拟注销的一人有限公司应由其股东作出书面的解散决定,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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