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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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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引导全民创业,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有什么措施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关于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工业经济暨推进全民创业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以"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为目标,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繁荣民营经济,推进我市全民创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冀财企[2008]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创业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二次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终止;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农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贴息,加大农村小额扶贫贷款规模和力度,支持农民创业。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残疾人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征80%个人所得税,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激励创业主体的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

  (2)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支持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一)担保贷款范围。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

  (二)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放宽到5万元,对创办小企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可放宽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四)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和比例。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四、全民创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一)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从上年地方可用财力新增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奖励和创业载体建设,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予以专项奖励。

  (二)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与服务。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向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代理、技术等公益性服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补偿备用资金,增强相关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三)对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农民创办特色农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两周转"项目资助、小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于农民创办的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以及乳品、肉蛋、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农民使用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也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五)对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企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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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个人创业补贴政策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实施意见》对于创业者或创业服务机构直接给予带有普惠性质的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当年最高可获44万元补贴,合伙创业更可获得3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新增多样创业补贴

  据介绍,与以往出台的创业性扶持文件相比,《实施意见》在“常规补贴”方面扩大了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对象范围,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登记失业人员。同时,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并新增了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实训)补贴和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补贴。

  同时,在佛山市级方面还新增了“两项奖补”,包括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其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评选约25个,单个最高可获20万元。

  对于创业者来说,各项补贴究竟能为其带来多少实惠?佛山市人社局相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来说,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此外初创企业入驻佛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最高能申请6000元的租金补贴。

  如果自筹资金不足,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同时,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不等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创业项目入选佛山市优秀创业项目,还可获得20万元的资助。按上述补助项计算,个人创业者当年最高可以获得将近44万元的补贴。”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将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可享受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补贴不局限于“佛山人”

  在“万众创业”的氛围下,此次《实施意见》也简化和优化了补贴申领的程序和要求。其中补贴政策打破了户籍限制,明确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各项补贴,不得设置户籍、身份等限制条件。同时,相关负责人透露,明年中,佛山创业者有望通过佛山信息惠民工程,实现在网上申领就业创业补贴。

  而作为当初征求意见稿亮点的“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也同样保留。具体而言,创业者承诺6个月内提供有关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监督制度正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制定,会征询公众意见,“各区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操作细则,届时将会向社会公布。”

  创业扶持力度的加大,也带动了佛山创业氛围的形成。相关负责人称,2015年1—9月佛山共促进创业人数5425人,带动就业人数26750人,小额担保贷款377笔,发放金额534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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