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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汇总(2)

晓敏分享

  (20)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至第五条,财税字[1997]114号)

  (21)西部地区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22)下岗再就业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和财税[2003]133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2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3、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4)科技成果转化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5)随军家属就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4、房产税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房产税困难减免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5、城镇土地使用税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6、土地增值税

  (1)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3)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法字[1995]6号)

  7、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资源税减免。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

  8、其他减免税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增值税减免项目注意事项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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