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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自主补贴政策

晓敏分享

  自主创业补贴的政策是什么?有什么手续要办理吗?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自主补贴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自主补贴政策

  受理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

  受理条件及标准:

  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报前创业者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财务报表(申报当月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提供截至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招用人员的下列材料:

  1.人员名单及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招用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相关失业(无业)证明(已有失业登记信息的除外);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贴的审批发放

  (一)受理申请。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向企业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严格按照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小微企业,认真审核小微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登录“劳动99三版”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进行创业单位新增,然后在创业管理子系统中完善申请人创业登记信息,扫描申报材料原件上传至“劳动99三版”数据库, 在“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完成“申报补贴”。网上申报结束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审核审批。每月下旬,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在“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中,依据辖区内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扫描上传的申报材料电子信息和录入的申报补贴信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等大数据平台,实施查询比对。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比对创业者是否首次创办企业、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等信息。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点比对招用人员中未提供失业(无业)证明人员的失业登记信息、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束后,通过“劳动99三版”创业管理子系统查询统计模块---创业人员享受政策情况界面,导出形成《 年 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支付人员花名册》,当月月底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网上备案复审。

  (三)资金发放、拨付。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将确定的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送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小微企业。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的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内容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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