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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有关政策

晓敏分享

  如今的创业政策已经日渐成熟起来,现在有没有关于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培训有关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创业培训有关政策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本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本市创业培训补贴对象由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扩大到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

  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可结合自身条件及创业需求,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二、创业培训补贴人员条件

  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本、专科(含高职)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应含本人页或本人迁出页。如已迁至学校,且无本人迁出页,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同时出具证明信)、《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应标明招生培养方式。如无相关项目,应由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招生培养方式证明)。

  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在此期间没有就业经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到证》(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

  本市户籍复员转业军人指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按照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退役证》或《退伍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复员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复员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转业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转业证》、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据的确认证明。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资质。

  2.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

  3.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2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4.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和设备:2间以上不小于50平方米的培训教室;培训教室的设施应满足互动式教学的要求;培训教室应具有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录像设施;具有组织学员进行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等创业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以及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5.具有培训档案和学员档案的保管能力、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6.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填表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初审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涉及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专家、培训师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时间和程序,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另行通知。

  (五)此文下发前已具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的,可继续承担创业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的教学组织

  本市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审《创业计划书》和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的原则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本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对通过面试的学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加强对学员的跟踪指导,选择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学员成功创业。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拨付比例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拨付。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23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按照培训对象提交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是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与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二)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培训,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严格核验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的有效证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影像资料库,并按要求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

  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区域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三)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应按要求提交真实、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并自觉接受人力社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培训补贴的条件、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培训资金审批的工作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所得资金,并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的创业相关政策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将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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