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验资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2017年,在最新的公司法里,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现在开公司还需要验资吗?一起来看看吧!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防范和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协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时间、验资资金总额、出资方名称、资金转出银行、资金数额、资金转入时间等要素;二是验资报告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名称、询证人姓名、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等要素。
二、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出具的询证单应当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以及资金数额等反映资金情况的主要事项。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管开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流向,严格按以下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将验资资金直接转回股东。
(一)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的,应当凭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二)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的,应当凭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确因商业交易需要直接支付资金的,应凭交易双方的相关商业协议或合同,依法办理资金结算和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三)公司未被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撤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注销验资账户和抽回注册资本金;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部分投资人(股东)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投资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调整投资人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抽回投资资金,并按原路径退还投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收回原询证单并重新出具询证单。
(四)对申请撤回验资账户资金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商业银行也可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出询证函,核实相关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询证银行。
四、各商业银行不得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一经发现,由人民银行或银监局依法处理,并责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为公司开立验资账户工作中发现有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的,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通报并不得出具询证函。工商部门发现有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商业银行通报相关情况,并有权将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银行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由人民银行依法处理。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履行鉴证服务职能,认真审核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到银行询证相关资金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对于资金不是来源于股东的,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否则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将视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依法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由财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责令会计事务所暂停执业,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必要时可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出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新设立公司和增资公司的出资情况,并通过日常监管和年检等工作强化对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管。相关银行以及会计事务所应给予工商部门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七、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验资行为,依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开展工作,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同时要建立密切的协作沟通机制,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和召开联席会议,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并进行调查,共同做好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和验资监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货币出资有哪些法定的要求
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很多,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以货币作为出资。那么以货币出资有什么要求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东的货币出资方式。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三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其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十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三万元货币和七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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