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是怎样的(2)
办理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需提交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验资报告;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寸三张免冠照片;
财务负责人上岗证或会计证;房产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分支机构提供);
税务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变更登记
时间规定: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对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需提交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
变更地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和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法定代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张;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投资额发生变化的提供验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股东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身份证或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注销登记
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对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需提交资料:
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文件和决议;
《注销登记申请表》;发票专用章、条戳章;
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金税卡及相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受理纳税人申请;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需暂定营业的,应在停业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委托代征办公室)领取和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上缴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缴发票购买簿、购票IC卡及空白发票。
(3)清缴税款。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返回给纳税人。纳税人方可停业。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依法申报补缴应纳税款,否则以偷税论处。
4、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停业手续,核准后方可延期。
复业登记
1、纳税人到期复业或提前复业的,持原《停业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确认签字后,将封存的证件退还给纳税人。
2、对停业期满后纳税人未申请延期停业的,视为正常纳税人管理。
3、对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日期作为恢复纳税义务的日期。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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