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日前,四川省出台了16条创业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下面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之加大支持力度
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__”,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经评定给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等表彰和奖励。
对引进的国家“__”“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且为省内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相应本级财政予以奖励。
省内科技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层次相当的,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参照执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之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之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政策之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__”等重点引才计划备案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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