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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法规

晓敏分享

  大连大学生自主创业现在有哪些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新政策有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大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大连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

  大连市支持创业的扶持政策摘编

  大连支持创业的扶持政策(所列部门为牵头单位)

  (一)资金扶持

  1.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市金融部门)

  2.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团市委)

  3.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团市委)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市人社部门)

  5.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市人社部门)

  6.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部门)

  7.全市每年遴选20户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在孵企业,每户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市人社部门)

  8.对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中的在孵企业购置关键设备的给予补助。设备购置金额50万元以内的给予10%补助,50-100万元的给予8%补助,100-150万元的给予6%补助,150万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市中小企业部门)

  (二)税费优惠

  9.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税务部门)

  10.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残联)

  11.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市税务部门)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市税务部门)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市税务部门)

  14.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部门)

  1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部门)

  16.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市税务部门)

  17.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至2万元,对在孵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市税务部门)

  18.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所得税税率由25%减为15%,所得税优惠10% 。(市税务部门)

  19.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市税务部门)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市税务部门)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在孵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市税务部门)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部门)

  2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税务部门)

  24.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残联)

  25.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市人社部门)

  (三)吸纳就业补助

  26.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市人社部门)

  27.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市人社部门)

  28.对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市人社部门)

  29.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3年内按创业经营实体对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市人社部门)

  30.企业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部门)

  31.采取日常服务与专场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招聘、网络招聘和多媒体推介等形式,促进企业与各类人才对接,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市人社部门)

  (四)创业就业能力提升

  32.将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并提供后续专家服务。(市人社部门)

  33.组织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创业模拟实训。(市人社部门)

  34.企业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每接收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市人社部门)

  35.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市人社部门)

  36.企业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所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市人社部门)

  37.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政府补贴职种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市人社部门)

  38.企业招用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公共实训基地或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组织的技能实训,按规定标准的60%给予技能实训补贴。(市人社部门)

  (五)住房保障

  39.将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人才住房保障范围。(市国土房屋部门)

  40.对选拔出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市人社部门)

  41.对选拔出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市公积金管理部门)

  (六)孵化服务扶持

  42.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土地、厂房、楼宇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地税、供电等部门在规划、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税务、电业等部门)

  43.对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时市政府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符合产业条件和紧缺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市人社部门)

  44.对认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市人社部门)

  45.对创业型人才、在孵企业和创业孵化平台符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和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及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条件的,各级科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市人社部门)

  46.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市人社部门)

  47.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市人社部门)

  48.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的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市人社部门)

  49.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市人社部门)

  50.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创业型人才中止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给予个性化就业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市民政、人社部门)

  5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部门)

  5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市税务部门)

  5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市税务部门)

  5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税务部门)

  55.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税务部门)

  56.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市税务部门)

  来源:大连创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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