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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离岗创业政策

晓敏分享

  宁夏离岗做创业现在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宁夏的大学生做创业又有什么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宁夏离岗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在宁夏离岗创业,保留三年人事关系

  我区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创业就业推出了一揽子优惠补贴政策。

  《意见》鼓励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意见》要求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意见》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建立、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带头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据悉,该《意见》是我区自2008年实施全民创业工作以来,推动就业与创业工作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我区就业创业再出优惠新政

  面对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和经济转型升级加速的背景,我区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大力促进就业、积极推进创业又推出了一揽子优惠补贴政策。

  在促进就业方面,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小微企,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代偿。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对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城镇职工标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在推进创业方面,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扣减限额提高至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宁夏在校大学生,今起也可享受创业帮扶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为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人社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我区将力争实现2014年至2017年引领3210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其中,2014年不少于680人,2015年不少于760人,2016年不少于840人,2017年不少于930人。和以往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帮扶政策不同,此次引领计划首度将政策受惠面扩展至毕业及在校大学生。

  据悉,为引导、鼓励包括在校生在内的大学生创业,我区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提出多项优惠政策。其中,工商部门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大学生创业申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全面激发大学生创业活力;税务部门将按照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税费减免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将为创业大学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

  同时,在普及创业教育上,教育部门将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高校也将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在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方面,人社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针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使每一名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发挥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管理中心的作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邀请创业成功人士(特别是创业成功的大学生)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服务。每年全区组织2000名左右大学生开展以“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实训”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

  此外,我区将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大学生创业者交流平台,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为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人社部门还将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

  大学生创业都有什么优惠?

  工商:放宽准入条件

  工商部门将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大学生创业申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所占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按照《宁夏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全面激发大学生创业活力。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且允许一个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一个场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税务:减免多项税费

  税务部门要按照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税费减免服务。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扣除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办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应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照5200元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对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次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各经办银行将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由创业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办理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财政:

  给予财政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可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大学生创办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000元,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市县一次性再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农业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财政连续2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支持孵化园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对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大学生创业孵化为主,且每年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5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80个、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经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自治区财政给予孵化园50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每三年认定一次。

  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经创业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在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2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年期限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创业地市、县(区)按每年每户不超过场所实际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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