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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公务员创业政策

晓敏分享

  辽宁公务员做创业也是有创业优惠政策的,公务员创业优惠政策大家应该也是很感兴趣吧。小编为你带来了“辽宁公务员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辽宁: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可暂时保留人事关系

  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允许待分红或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还提出,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也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辽宁省最新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以下单位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按照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可单独组织实施;对已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经双向选择,可直接办理交流调动手续。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标准等额配置资金,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整合。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设10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龙头,构建省、市、县、高校多级创业孵化体系。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辽宁省最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工商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将其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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