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国家补贴政策是什么(2)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有了众多免税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相信广大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能省下大量资金用于企业运作。
企业运营管理
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相对于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并不受到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关注,甚至有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知道有这一优惠政策。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这一点有助于在创业初期获得相关行业所需求的人才资源。能够帮助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最低代价,更容易地获取所需专业人才。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全国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制定的。另外,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因为更有针对性,所以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大学生如果准备创业,那么在了解国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外,也一定要去了解当地的详细的创业优惠政策。除此此外,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档案保存和社会保障办理方面也有对应的优惠,是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解决创业的后顾之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作用
当前广东解决就业问题面临的困难
(一)就业形势整体稳定,但就业压力尤其是特定群体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2010-2015年,广东省年均新增就业168.32万人,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2.5%左右,整体就业形势良好。但从劳动力市场供需两面看,就业压力尤其是特定群体就业压力仍然较大。供给方面,特定群体新增劳动力人数持续保持高位。大学毕业生2015年创纪录达到51.9万人;全省还有347.24万残疾人(2012年)。需求方面,经济换轨到中高速增长的大环境下,“去产能”、淘汰“僵尸企业”等重大举措,在优化经济质量的同时,客观上也会减少就业机会。
(二)就业形势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劳动力向珠三角城市集中、粤东西北相对不足
企业选址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发展的集聚效应。广东省范围内最能够吸引企业集聚的自然是珠三角地区,而伴随着产业集聚又会有更多的待就业人员积聚在珠三角。以大学生这一新增就业的主力群体为例,有调查结果显示,广东大学生将珠三角列为就业首选地的比例高达89.33%。
(三)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较突出
近几年产业结构调整使大量落后产能被淘汰,新兴产业逐渐兴起。但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没能及时跟上,导致劳动力市场上传统就业岗位竞争日趋激烈,而新兴产业人员供给不足,产业间需求结构不均衡。同时,人才供需层次出现结构性错位。目前市场上用人单位很难招到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中高层次人才。2015年广东省技工求人倍率达1.48,而同期普工求人倍率仅为1.08。技工用工需求存在明显缺口。
(四)创业促进就业作用发挥不明显
新华网的一项调查显示,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创业先天优势的科技人员中,有创业意愿的约60%,但实际实施创业的仅占2.5%;“体制”内的科研院所人员中实际创业的甚至只有1.2%。这意味着,在如火如荼开展的创业活动中,很多是不掌握核心技术的“草根”创业者,更倾向门槛较低、含金量不高的项目,这些项目吸纳就业的能力有限。
现行促进创业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一)各项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1.促进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根据税收优惠扣减定额测算税收优惠,每人月均减免税约为800元和433元。对比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86元(2014年),减免税额占应支付工资的比例有限(仅占17.83%或9.65%)。因此,企业不大可能因该项政策而雇佣更多人员。从享受政策的户次、减免税金额看,各年份虽有起伏,但整体政策实施效果不佳。
2.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广东省接收军转干部2602人,以当年广东人均GDP6.35万元作为个体生产经营收入测算,可减免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为免征增值税,下同)约为826万元;按照行业利润率10%、按照预估税率20%计算,可减免个税330万元,税收优惠月均仅370元。因此,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偏小。后一项税收优惠条件限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享受到此项优惠的企业数量有限。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定额减免税收优惠与前述第1项政策减免力度相当,对每个个体而言,减免税额占企业实际应支付工资的比例有限。
4.残疾人员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若按广东省2015年城镇平均工资22740元测算,则:残疾人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人均减征营业税1137元,税收优惠月均不足百元;按2015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86元测算,已就业残疾人员月均减免个人所得税仅44.58元;对单位安置残疾人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3.5万元,按已就业19.8万人计算,最多可减征近70亿元;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减征企业所得税月均473.75元;月均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17元。从税收优惠政策数和单项政策力度看,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优惠应该值得期待。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二)影响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果原因分析
前述各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际享受优惠人数占理论可享受优惠人数的比例都很低。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优惠减免税金额有限,对企业吸引力不足。促创业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定额减免优惠实际减免税金额有限,企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二是税收优惠政策间存在替代效应,影响单项政策落实效果。例如大量符合享受促就业定额减免政策的个体或小微企业,在实际征管中会享受到营业额3万元以内免征营业税等其他优惠,而不需享受促就业定额减免。三是企业可能考虑政策外因素而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在促创业就业各项税收优惠减免税金额有限的前提下,纳税人可能考虑人力成本支出或担心享受优惠后需接受后续管理检查,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政策落地过程中需要的各种资格认定增加享受政策难度。例如办理《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证件时,部分主管部门对办理环节和流程的设置可能为考虑认定的严谨而忽视便利性,无形中抬高享受政策的门槛。
完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优化促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加大政策鼓励力度。
当前促进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创业者的负担,可以帮助他们在困难时期减轻经济压力,但不足以推动他们从有创业想法到真正实施创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应该从打消创业者顾虑、减少创业者实际困难的角度,适当加大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创业的鼓励力度。
(二)提高待就业人员岗位适应能力,改变被动促进就业的局面。
现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通过鼓励纳税人吸纳特殊就业群体人员来促进就业的,但实际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主力军”是文化低、技能贫乏、年龄偏大的人员,他们很难满足新兴产业的用工需求。因此,应关注劳动力技能和素质的培养、提高,向为劳动力提供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的学校和为劳动力提供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的机构倾斜。
(三)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储备,以应对供给侧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局部结构性失业。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科技创新成果将被广泛应用到生产中,资本相对价格下降和劳动力价格相对上升也加剧了机器取代劳动力的趋势,从而大大减少了对一般劳动力的需求。同时出清“僵尸企业”、去产能的过程中,也会有一些工作岗位流失。因此,局部结构性失业现象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出现,促进这些人员就业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们应提早着手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储备。
猜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