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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晓敏分享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残疾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2.对北京市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关管理规定的公告》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财税〔2013〕106)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三、其他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具有乌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无业残疾人。

  二、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三、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3.对开办按摩诊所的盲人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4.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的扶持对象只能选择一种标准进行扶持。

  5.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乌海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②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各区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所在区财政局复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区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3.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乌海市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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