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申报流程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
1.可采用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方式。
2.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申报。
3.选择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到深圳市国税局下属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式二份)填写并加盖公章,就近报送任一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4.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办理报税。网上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5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之前应先在税控系统中抄税、报税。
附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附表1份。
(2)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特殊企业申报需要)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定期定额户申报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税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深圳市国税局已经与22家银行签订《银税联网协议》。22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只要能开通银税扣款方式的都可以进行储蓄扣税。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定额内税款。(注意: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若自行领购使用发票的将取消储蓄扣税,当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暂停当月的储蓄扣税。取消或暂停储蓄扣税后,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2.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申报、并接受处罚(适用首违不罚除外)。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个体户申报增值税前应先在税控系统中抄税、报税。
附报资料:《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三)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可直接登陆国税网站申报或到办税大厅手工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附报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可采用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申报前应当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报税。
2.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网站下载申报表填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登陆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3.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软件已由深圳市国税局买断,纳税人可以免费使用。
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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