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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基本知识种类分析

晓铧分享

  近些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国内各行业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信贷业务有哪些基本知识呢?接下来请欣赏学习啦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业务基本知识。

  信贷业务基本知识

  (1)贷款:也称放款,是小额贷款公司以一定的利率和约期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转让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活动。

  (2)贷款条件:是指向银行借款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3)贷款方法:是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而采取的发放和收回贷款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五种:逐笔申请、逐笔核贷;一次申请、定期调整;定期核定、周转使用;活放活收和透支。

  (4)批放收余:是批准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贷款余额四个统计要素的合称。批准贷款是一定时期内或截止至某一时点批准的贷款数量;收回贷款是已发放贷款中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数量;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贷面余额。同一时点累计发放贷款减累计收回贷款等于贷款余额。

  (5)借新还旧:也称以贷还贷。如果贷款到期,借款者无力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以作为归还到期贷款的来源。以贷还贷的实质是贷款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应为逾期贷款。"以贷还贷"掩盖了逾期贷款,是一种不合理的贷款归还方式。

  (6)收息率:即实际收回利息与应收利息之比。

  (7)借据:指借贷双方用款和支付的凭证,列明贷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和有权人的签字。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借据加以规范,但作为传统操作手段仍被普遍采用,是借款台帐、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法律诉讼中的文字证据。

  信贷业务借款种类

  (1)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其最大特点是不需要保证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

  (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信贷业务贷款期限

  (1)概念:是指贷款人限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时间,即从合同签定日起至合同债务(含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清偿日至的期间。贷款期限结构一般由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组成。

  (2)提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规定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为止,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为止。

  (3)宽限期:是指从贷款提款完毕之日开始,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开始,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止的期间。在宽限期内小贷公司只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本息都不用偿还,但是小贷公司仍应按规定计算利息,算至还款期才向借款企业收取。

  (4)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信贷业务的贷款种类

  ①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办理贷款的手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②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还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③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信贷业务的基本要素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贷业务的要点之一,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借款用途首先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所属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次是合理,能够实现切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满足个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备条件的需要。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挤占、挪用行为将受到贷款人的经济制裁。

  2.还款来源。借款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这也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

  3.借款币种。包括本币与外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必须满足贷款人的业务规则,必须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之内,必须与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占用贷款人资金的期间,一般从借款人开出借据凭证起计算。借款期限的长短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有密切的联系。借款期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即进行贷款展期。

  6.贷款利率。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设定,与借款期限、贷款风险和贷款状态有密切关系。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风险度越大,利率浮动的水平也越高;贷款状态指正常或逾期状态,逾期贷款将按《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

  7.担保方式。除了少数的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8.发放方式。从贷款资金拨付的方式,可分为一次发放、多次发放和循环发放。一次发放即一次性全额拨付贷款金额;多次发放即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贷款的部分金额,循环发放即在一个贷款额度控制之下,借款人还款后可重复申请借款,循环拨付资金;按贷款资金拨付的对象,可分为向借款人发放或向借款人的债权人、合作方发放,如个人住房贷款中仅向借款人的购房经销商发放等。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随本清、定期还息到期还本和分次还本付息几种形式,其中分次还本付息又分为等额还款法、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增还款法等多种形式。

  10.还款手段。还款手段包括现金、支票和委托扣款等多种方式,目前分次还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委托贷款行按月从该账户扣款的形式。

  11.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担;处分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贷款人的本息、罚金及其他费用后有剩余的,归抵押人、出质人所有;处分抵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债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单位借款人(和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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