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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法律

晓铧分享

  随着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出台,如何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的融资问题,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成为当前房地产界关注的热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国际项目融资法律,希望能帮到你。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

  一、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协议

  国际项目融资中使用的贷款协议与普通的银团贷款协议无实质区别,但由于项目融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间的原因,其贷款协议往往更趋于严密和复杂。在条款使用上,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贷款协议中通常设有分期提款条款,使借款人在按约有效使用贷款的条件下可按期提取项目贷款,以控制项目贷款风险;(2)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需规定资金用途条款,并要求借款入保证将贷款闲于约定的项目;(3)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需规定现金流量专项使用条款,并要求借款入保证将分配的现金流量用于规定用途;(4)贷款协议约定小:项中通常需规定或援引商业完工标准、试运营阶段的双方义务、完上验收的效果和违反商业完工标准的后果等内容;(5)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和违约事件中通常对项目运营阶段的现金流量状况和债务清偿比率 加以约束;(6)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通常限制或禁止项日公司在项目融资之外另行借款或进行项目之外的长期投资; (7)贷款协议须与信托文件、联合承包合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和长期购买合同相衔接,同时须约定可转让的信托账户,使得信托受托人可将约定的贷款部分支付于工程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将长期购买人支付形成的有效净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协议通常以项目公司借款人取得主体合法文件、营业合法文件和其他必要的信用保障文件为先决条件,这就是说,项目公司的有关法律文件应先于贷款协议而生效。在通常情况下,项目贷款协议将以项目公司取得以下有效文件为生效的先决条件:

  (1)项目投资人签署的合资合同或股东协议;(2)项目公司的组织章程和细则;(3)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批准项目公司成立的文件;(4)项目所在国工商管理机构核发于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5)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批准或许可项目公司从事特定营业的文件或许可证;(6)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核发于项目公司为从事其营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7)项目公司已取得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所须得到的公司授权文件和政府批准文件; (8)由项目所在国政府签署的特许权协议或类似文件;(9)由联合承包人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10)由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签署的完工担保文件;(11)由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长期供应合同;(12)由产品长期购买人签署的长期购买合同;(13)由项目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14)由保证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或承诺文件;(15)由保险人承保的各种保险文件等等。由此可见,项目融资中贷款协议的生效足以一系列信用保障文件为基础的;实践中往往又将后者称为贷款协议的支持文件。

  二、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担保文件

  国际项目融资中所使用的直接担保文件主要为项目资产担保协议、保证人提供的有限信用保证协议和由项目主办人或政府机构出具的安慰信,它们在法律上往往被作为项目贷款协议的附件。但由于项目融资的贷款偿还主要依赖寸:项目现金流量,而不是依赖于借款人本

  身的信用和担保财产的价值(它们均不足以作为偿债保障),这就使得项目融资中的担保须追求某些特殊的目的。

  项目融资中的项目资产担保协议形式上与一般的资产抵押和按揭文件无异,但在内容上则具有以下特点:(1)该担保协议要求项目公司以全部项目资产(包括未来建成的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实现项目资产的”总担保化”,这在缺乏按揭制度的国家中通常须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详细的合同约定。(2)该担保协议通常要求在贷款人的债权得不到按约清偿时,使之可得到对项目资产的物权性权利(包括将其委托第三人经营的权利),而不是仅依其取得”强制性债权” ,按照英美法学者的认识,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价值是极小的(例如设有预计油气流量的输油管线),它根本不足以作为贷款偿还的保障,因此”项目的贷款人将更重视项目运营方已证实的能力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因为是运营方的能力而不是项目资产的价值决定了贷款是否能按时偿还”。 (3)该担保协议须禁止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再行提供任何第三人设为担保,以保障项目贷款人享有优于其他债权人或追索权人的物权性权利,并在贷款协议被违反时,使贷款人可以合法地成为项目资产的指定接收人。(4)该担保协议需规定项目公司有责任办理和取得项目资产权利的一切法定手续,并有责任在项目资产建成后办理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一切登记手续。(5)该担保协议通常指定由特定的代理机构或信托受托人负责对设为担保的项目资产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且须规定其担保权享有人为可以变动的银团贷款人。

  项目融资中的信用保证协议在形式上与一般的保证文件亦无不同,但在保证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上也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此类保证为仅具有附属担保意义的有限信用担保,它实际上是项目贷款信用保障机制的某种补充,因而确定有限担保额通常须首先明确有效净现金流量与应偿贷额之间的信用差额。其次,此类保证通常以担保某种具体的信用保障措施为直接目的,并且将在该信用保障措施发生违约时[(而非在借款人不能偿债时)实现该保证之债,其作罔具有复杂性,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信用保证有现金流量缺额保证、建设或运营成本超支保证、其他特定的项目风险保证等。除上述担保形式外,在项目融资中还经常使用意向性担保。其典型形式为”安慰信(Letter of Comfort)”。它是由项目主办人或政府机构向贷款人出具的旨在提供特定信用性保证的葸向表示,其内容往往不限于承诺信用之债,还可能是追加投资承诺或者债务主体变更承诺。

  由上可见,在项目融资中,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均仅具有补充手段和附属手段之意义,它们所起的作用与传统意义上的抵押与保证并不完全相同。事实上,在项目融资结构中,保障贷款偿还的主要手段并不足直接担保,而是被称为”间接担保”的信用保障手段。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项目完工担保协议、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设备与材料长期供应合同、项目产品长期购买合同、信托文件等,此外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签署的特许文件和项目工程承包入签署的一系列保函也具有项目贷款信用保障作用。下面将公对其中几种重要的”间接担保”文件作一介绍。

  三、政府特许文件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的政策支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某些项目(例如BOT)中,此种支持是融资成功所必不可少的。根据各国的实践,项目融资中的政府特许文件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向项目公司签署的对于拟建项目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此类文件可以采取国内行政文件方式,也可以采取特许权协议方式,这取决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接受程度和特许文件内容的要求。根据国际经济法理论的认识,特许权协

  议如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外国法人签署,则具有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意义,它本质上既不同于国际协议,也不同于国内私法协议。 在通常情况下,项目所在国政府不希望接受特许文件(包括行政文件)对其自身的约束,尤其不愿意接受合同性约束,因而项目投资人和国际贷款人通常首先要谋求项目所在国法律对拟建项目已经提供的支持,并仅将某些对于项目融资至关重要而又属于政府机构可依法批准的政策事项纳入特许文件的内容。我国目前关于境外项目融资的法规并未对此类文件加以确认,但在实践中已有使用。

  概括地说,项目融资中的政府特许文件或支持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批准或许可项目公司从事特许营业、资源开发的或授予其专营权的表示或承诺;在多数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政府机构的此项特许或承诺中包含有在偿债期间不再批准或许可第三方在同等地区内从事同等内容的竞争性营业的内容,以此来保障所预测的项目现金流量。(2)在实行计划价格管制的国家中,政府特许文件中通常须包含许可项目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在优惠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确定产品价格的内容,此亦为保障预测的项目现金流量所必需。(3)政府机构批准给予项目公司税收财政优惠的承诺,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土地税费的优惠、地方附加税费的减免、允许项目资产加速折旧等等,此类优惠政策在项目信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为必需,以提高项目的有效净现金流量。(4)政府机构许可项目公司对其专营权或特许权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转让,以及对于该特许权届满后将对其依法续展的承诺。 (5)政府机构对于项目公司和项目融资其他有关待遇的承诺。

  (6)政府机构关于不修改特许权协议内容和排除立法变动影响的承诺,即所谓”稳定性条款”。

  (7)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条款。(8)除上述之外,政府特许文件通常还包含批准项目公司依法设立、许可项目公司进行核定之营业、批准拟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项目公司拟进行的项目融资、核准项目公司还贷资金的兑汇等内容;在多数国家中,此类批准或许可内容可以通过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法定文件来实现。

  政府特许文件在项目融资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在采取 BOT或类似方式的项目融资中,其作用尤其重要。从国际融资的实践来看,BOT类型的项目融资中,政府特许文件的核心内容往往采取特许权协议形式,其内容中不仅包含有政府机构对于项目公司特许权的承诺、对于项目公司定价权的许可、对于项目公司税收财政优惠的批准,而且还包含有项目投资人将项目资产按一定期限交还于政府机构的对等承诺,其内容较为复杂。

  四、项目完工担保协议

  项目完工担保协议是指完工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担任)向国际贷款人就拟建项目可以按照约定的工期、约定的成本和约定的商业完工标准实现完工和正式运营提供完全信用保证的协议;依此保证,在拟建项目不能按约定的工期和成本实现商业完工标准时,完工担保人将负有支付赔偿金、追加项目股权投资和提前偿还项目贷款的责任。项目完工担保协议不同于传统的信用保证协议,它是国际项目融资信用保障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其基本特点在于:(1)项目完工担保是对拟建项目将按照约定的工期和成本实现商业完工提供保证,而非对借款人按期还贷提供保证;也就是说,引起完工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事实仅为协议所限定的项目拖期、成本超支、不能按商业完工标准正式运营(包括不符合标准及项目停建)等违约事件,它是一种特定事实保证。(2)违反项目完工担保所引起的责任具有复杂的构成;根据违约后果的不同,完工担保人将按约负有支付违约赔偿,追加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增加对项目公司提供从属性贷款支持,直至提前独立偿还国际贷款(例如在项目停建的情况下)等责任,这显然也不同于一般的信用保证。(3)项目完工担保可以是一种全额信用保

  违反项目完工担保的情况下,国际贷款人可以对已经投入的全部贷款损失具有完全追索权;这就是说,只有在建设项目实现了商业完工标准而正式运营后,国际贷款人才对贷款担保人具有有限追索权,才发生项目贷款的有限担保责任或无担保责任问题。(4)项目完工担保不仅须采取信用保证协议形式,而且通常要求完工担保人向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入担保存款,提供以国际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者保函;在发生违反项目完工担保的事件时,国际贷款人可按约要求以该信用额补足超支或用于填补损失。(5)项目完工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入或项目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项目工程总承包人担任),但此项完工担保与项目工程担保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完工担保人在项目工程发包时亦要求设计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设备安装调试承包人和项目运营管理入提供相应的完工担保,以分散其完工担保风险。

  项目完工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1)完工担保人,该条款不仅须明确全体完工担保人的主体特征,而且须明确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或个别责任性质。(2)先决条件,该条款通常须明确对完工担保协议具有支持和基础意义的法律文件,特别是有效签发的备用信用证或完工担保存款文件。(3)完工期限条款,该条款须明确建设项目为实现商业完工所需的工程完工期限、试运营期限、验收程序和正式运营期限等。(4)完工成本条款,该条款须明确建设项目按期实现商业完工标准时所需的成本限额,包括建设工程期间成本、设备安装期间成本、试运营期间成本等。(5)商业完工标准,该条款须对商业完工加以定义性规定,主要须明确项目运营的具体生产技术指标(包括单位生产量的能耗、原材料消耗、劳动力消耗等),项目产品的质量指标,项目产品的单位产出量指标,项目在开始试运营后的一定期间内稳定生产的指标等。(6)试运营与验收条款,该条款须详细列举试运营程序与管理、试运营期间、试运营争议解决、验收机构、验收程序、验收文件等。(7)完工担保范围与数额,该条款须明确完工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在不同时期的担保责任限额、是否为完全追索权担保等。(8)违反完工担保的义务,该条款须明确完工担保人在发生项目拖期、成本超支或不符合商业完工标准等事件时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并应明确规定完工担保人负担追加投资、支付赔偿金、增加成本超支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等责任的具体程序。(9)违约事件,该条款须对不同程度的违反担保事件加以定义性规定,并须对违约事件的其他救济手段(特别是贷款人提前解约权)加以规定,在许多情况下,贷款人还要求明确累加救济手段。(10)担保存款条款,该条款须明确完工担保人担保存款的数额、指定银行、担保存款提取条件、备用信用证的签发和交付等事项。

  在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提供完工担保的情况下,该完工担保人通常要求工程承包人及与之关联的工程金融保险机构对商业完工中的可分割内容提供部分性担保,例如工程设计完工担保、工程建设完工担保、设备安装完工担保等等;此种担保通常被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且通常表现为违反完工的索赔条款和押金条款。这一作法可以有效地分散商业完工担保风险,故为国际项目融资实践所广泛接受。商业完工担保人在要求工程承包人提供部分性担保时,往往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要求部分性担保人交纳投标押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等,以确保承包合同的履行。当然,项目完工担保人不可能以此来完全免除其信用担保责任。

  五、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

  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是根据项目融资结构的要求,由项目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和能源供应商签署的旨在稳定项目生产运营成本,分散原材料供应与能源供应价格变动风险的长期供应协议。其典型形式是国际项目融资中普遍采用的”或供货或付款协议(Supply or

  Pay Contract)”。或供货或付款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长期供应协议,供货方依照协议所承担的持续性供应义务和责任至少不应短于项目贷款的还款期间,这与一般的供货协议有所不同; (2)该供应协议以保障项目运营所需原材料或能源的稳定供应为主旨,协议中须含有旨在稳定原材料和能源供应量和供应价格(通常包括最高限价)的条款;(3)该供应协议令供应方负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在其所供应的原材料或能源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供应方仍须严格按照约定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履行供货义务,否则须向项目公司补偿支付其另行购买原材料或能源所需的价格差额;(4)该供应协议通常亦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根据项目融资结构的要求,对于原材料供应商或能源供应商的价款支付,通常由信托受托人代为履行,以保障项目贷款的正常使用。

  应当说明的是,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的使用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在原材料与能源供应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签署此类协议具有一定的难度。在项目融资确需此项安排时,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应在项目融资准备阶段即及早与供应商协商达成协议意向,在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价格上可以采取适当的稳定高价政策或者采取最高限价条件下的价格波动条款,以此增强长期供应协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当然,拟建项目的实际现金流量或经济强度是决定这一信用保障手段得以奏效的基础。

  原材料与能源长期供应协议的实质性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一些:(1)有效期限条款,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承担长期供应责任的有效期限,该期限通常不短于项目融资的贷款偿还期;(2)供应数量条款,该条款须规定供应商在项目生产运营的每一周期所应当定期供应的原材料或能源之数量,这是保障项目稳定持续运营的基础;(3)供货质量条款,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按约提供的原材料或能源的质量标准,质检办法和违约救济;(4)交货方式与时间,该条款须明确供应商务,该条款令产品购买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即买方无论提货与否均须按约向指定当事人支付购货价款;(3)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可引起协议终止履行的特殊事件及其处理,但项目贷款银行通常拒绝采用内容广泛的不可抗力,以尽可能排除购买方免除基本义务的情况;(4)价款支付,该条款通常要求购买方定期将购货价款或其中的指定部分支付于信托受托人,以确保贷款的偿还;(5)合同权益转让,该条款中须明确该销售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可以进行抵押、提保或转让,明确该项合同权利的抵押或转让无须再得到购买方的另行同意,明确贷款银行对于该项抵押、担保或转让具有优先权,明确项目公司在向任何第三人抵押、提保或转让前,须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等内容。在实践中,或提货或付款协议的购买方往往即为项目投资人或主办人自身,其主要作用是某种项目产品购买担保,然后再由其将项目产品批售于其他商业当事人。

  (二)提货即付款协议

  提货即付款协议(Take and Pay Contract)是由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署的使买方在提货取得项目产品条件下即应负担付款义务的项目产品长期销售协议。它也是国际项目融资中被广泛采用的协议形式。提货即付款协议在本质上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该产品销售协议具有长期性,这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相同;(2)该产品销售协议令购买人承担有条件的付款义务,即只要在项目公司可以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条件下,购买人即应受领所供应的货物并应按约付款,这不同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3)由于提货即付款协议对融资项目所提供的信用保障作用弱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贷款银行要求在采用此类协议的同时,附加使用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4)该产品销售协议也以稳定项目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为主旨,但此项保障以项目公司可以按要求定期生产

  出一定量的项目产品并使之处于可交付状态为条件,因而在采用此类协议的同时,往往还需配合使用有关项目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其他信用保障手段。

  提货即付款协议的条款内容与”或提货或付款协议”大体相同,仅对于销售价格和购买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在通常情况下,提货即付款协议的价格条款也须明确项目产品的销售单价、定价公式和价格调整方法,但其中不含有令购买人无条件定期支付保底价款的内容,购买人支付约定价款以项目公司可以按约供货为前提;此类协议的基本义务条款也仅令购买人负担在得到约定供货条件下的提货付款义务,依此条款,购买人仅分担项目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而不负担其他含义的项目风险,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长期销售合同已十分类似。

  七、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是指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担任)向国际贷款人就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营将可产生还贷所需的净现金流量以及就项目正常运营的生产经营成本不超过预定标准所提供的持续性有限信用(缺额)保证。依此项保证,在建设项目正式运营后,如果由其产生的可还贷净现金流量不足以,清偿项目贷款或者项目运营的成本费用超过了贷款协议所允许的限额时,担保人有责任以连带清偿贷款、追加项目股权投资和向项目公司提供额外贷款的方式补充该现金流量缺额或成本费用超支额。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又称为资金缺额担保,是国际项目融资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与项目完工担保具有类似的特点与作用,但其效力持续于贷款偿还的整个期间。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的基本特征在于:(1)其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入或项目投资人担任,该担保协议之签署一般作为贷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2)该项担保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期持续于项目运营的整个期间,其担保责任额可依还贷期间的进行而递减,这不同十完上担保;(3)该项担保是一种有限责任担保,担保人仅对现金流量缺额承担信用责任,该缺额可以是因项目运营现金流量不足而形成的还贷缺额,也可以是因项目运营成本超支而形成的还贷缺额,这也不同于完工担保;(4)其担保责任形式具有复杂的构成,担保人对于现金流量缺额或资金缺额应按照协议负担有限清偿责任、追加项目股权投资责任或者向项目公司额外提供无担保贷款等,这也不同于一般的信用保证;(5)现金流量缺额担保不仅要求以信用协议方式做成,而且要求担保人向指定银行机构存入约定信用额的担保资金(留置基金),或者由担保人提供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等额备用信用证,这与完工担保相同。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1)担保人条款,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的名称和主体特征,在有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还须明确各担保人的责任形式和性质;(2)项目现金流量指标,该条款须明确项目在正式运营阶段每一周期的现金流量总额、可用于还贷的净现金流量额和最低现金流量额标准;(3)项目运营成本与费用指标,该条款须明确项目在正式运营阶段的最高成本费用限额及其构成,在正常运营情况下,项目运营成本通常应包括生产经营成本、维修与大修费用、更新改造投资费用、营业税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4)担保信用额,该条款应当根据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缺额或资金缺额确定担保人负担的备用担保额及其计算方法,这通常是按项目现金流量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5)违约事件及违反担保的责任,该条款须对造成现金流量缺额的各种情况加以定义,并应当明确不同违约事件的后果,这主要为担保清偿贷款、追加项目股权投资、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允许权利人动用担保留置金等责任;(6)担保金条款,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存入担保金的方式、存款银行、信用证安排、担保金执行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但与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相比,国际项目融资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尽管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可以为独立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为并非单纯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主办人;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要求对项目资产和负债(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产和贷款人投入的项目贷款资产)独立核算, 并限制将项目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在项目主办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主办人将项目融资仅投向该特定项目或项目公司,并要求将项目资产与主办人其他资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这一特征表明,国际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并非依赖于借款人(包括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赖于项目投资后将形成的偿债能力和项目资产权利的完整性;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显然不希望项目资产中除项目融资之外仍含有复杂的对第三人的负债。

  2、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在决定贷款前必须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预测,并且须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确保该现金流量将主要用于偿债,同时往往要求取得东道国政府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批准或特许;依项目具体情况,上述因素均可能成为制约国际项目融资文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3、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国际项目融资的资产担保并不以资产变价受偿为目的,贷款人要求此项担保意在获得资产控制权,它仅为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的一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有限担保是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确保偿本付息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补充性的信用担保,它使得贷款人取得了补充性的有限追索权,如果贷款人依项目具体情况不要求提供此种有限担保,则构成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有限担保并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们的作用与保障项目未来的收益力相联系。

  4、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 要求项目主办人或投资者对项目首先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使项目融资仅占到项目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以上),以分散贷款风险;通过项目完工担保合同(Turn Key)锁定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以避免完工风险;通过签署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避免项目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旨在以稳定价格售买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以确保现金收入总量,避免市场风险;此外,国际项目融资通常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和保证,并且通常须设立旨在按约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以确保项目融资的法律条件和偿债之可靠。

  5、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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