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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权设计

晓敏分享

  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是对股东贡献的估值。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怀;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企业股权设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企业股权设计:

  黑马法律顾问、七八点创始合伙人何德文先生与创业者们交流分享了创业公司如何分股权与如何发期权相关问题。

  以下为上半场关于创业企业股权制度设计现场交流主要内容的节选整理。主要内容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潜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这部分同样适用于股权制度与期权制度设计。第二部分为浮在水面上四个问题的技术操作方案。

  一.三个思路整理

  1.如何解开心理纠结?

  创业者经常都会面临一系列的纠结:公司股权是否分?什么时候分?分给谁?分多少?分错了怎么办?

  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是对股东贡献的估值。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怀、

  管理、才干、人格魅力等要素就不好估值了,更不会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但这些却是创

  业团队所需的重要资产。因此,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学计算公式。它需要拍脑袋。股权分完后,股东也会面临进进出出,一个股权方案很难管一辈子。为了对冲这些风险,需要预设风险对冲机制,比如,股东离职,股东离婚或死亡事件发生后股东的退出机制。

  2.拼图游戏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表象,股权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公司发展可以对接利用的各种资源。持有公司股权的通常是三拨人,即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外部投资人与公司员工。

  3.预期管理

  公司事业做不起来,股东手里的股权就如墙上挂的美女图,仅能供大家YY。大家只有一起把公司事业做起来,墙上的美女才能走下来变成咱们家炕上的媳妇。

  我们客户之前碰到过,有的股东持有创业企业30%股权,但干满1年半就中途离职。对于他所持30%股权的处理,离职股东认为他从一开始即参与创业,应该继续持有这30%股权。其他团队成员认为,他们还得像养小孩一样养创业企业八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他带走股权对其他团队成员不公平,股权应该收回。

  如果团队事先有充分沟通,让团队人员理解,发放股权是基于大家长期参与创业的预期,且法律文件有股权兑现等退出制度安排,可以减少类似纠纷。

  二.四个常见问题

  1.股权分,还是不分?

  此前经常有客户提到,骨干员工成为公司顶梁柱后即离职。经过与离职员工交流后意识到,员工一直就觉得自己在公司再干8年或者10年也是个打工的,他对于企业拥有感不足,没有归属感。 如果创业企业让骨干员工参股,给他们提供创业平台,对于离职员工和企业都可能是双赢。一方面,员工出去创业,需要重新搭建团队、开发业务。在现有单位平台上创业,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企业有一个稳定的团队,也可以避免培养一个竞争对手。

  2.分给谁?

  股权分配背后对应的是创业班子搭建。那些有长期创业心态、又愿意从低点做起、真能将墙上画做成手中饼、对公司有实际贡献价值的员工,才考虑发放股权。

  3.分多少?

  一是要考虑股东的贡献。货币出资只是股权分配多少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比如,一个股东货币出资很少,或完全没有货币出资,但如果对创业企业贡献大,有合法途径让其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权。二是要考虑公司的控制权。

  创业企业经常要对公司很多事项做决定拍板,为了避免公司决策出现僵局,我们建议公司有主人,有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股东。公司决议事项可以民主讨论,但需要集中决策。核心团队成员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简单直接的方法是持有公司51%以上相对控股股权或2/3以上的绝对控股股权。如果在经济利益上无法实现控股,可以考虑把投票权和分红权分开。比如,让核心创始股东持有35%股权,对应35%分红权,但却享有51%或2/3以上投票权。

  4.退出机制?

  很多创业团队都面临着退出的问题。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1)离职

  我们有一个客户,三个大学同学一起创业,有一个股东拿了15%的股权。他干了一年多离职后,坚决不同意将股权退回。后来经常谈判,并威胁会重新设立公司,架空目前创业企业,并支付一大笔对价后才收回股权。

  如果公司就股东离职设定有股权兑现的退出机制,创业团队股权处理就可以实现软着陆。

  (2)配偶离婚

  现在北京和上海好像离婚率越来越高,我手头没有具体数据,但我猜测企业家群体离婚率会高于平均水平。

  由于企业家离婚对企业的巨大影响,行业内还出现了土豆条款。土豆网在上市前夕,公司创始人配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就涉及土豆公司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是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虽然双方最后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但离婚事件拖延了土豆的上市进程和业务发展时机。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事件,创投圈创设了土豆条款。投资人通常要求创始股东的配偶签署法律文件,同意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创始股东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对创业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就财产归属另行约定为个人财产。为了弥补配偶的损失,双方也可以约定通过其他方式给配偶补偿。

  (3)死亡

  我们之前项目就出现过,公司融资刚完成,公司创始股东意外死亡的案例。股东死亡后,如果股东们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死亡股东的股权归属就按照《继承法》来操作。股东挂掉后,他的配偶、父母与子女或其他人都可能作为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很可能增加一大堆陌生面孔的股东。这些新增加的股东很可能和大家理念并不一致。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股东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作为约定,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不按照继承法继承,但约定给其继承人合理补偿方法。

  以下为上半场关于创业企业股权制度设计现场交流主要内容的节选整理。主要内容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潜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这部分同样适用于股权制度与期权制度设计。第二部分为浮在水面上四个问题的技术操作方案。

  一是什么时候分?

  有的创业者看多了高科技明星企业们全员持股的传说,也想依葫芦画瓢。但是,腾讯1%股票期权的市值是十多亿美金,极具诱惑力。而「太初创」企业的股票股权看得见的价值有限,激励作用也就有限。大家又都有养车、养房、养娃的现实需求。对大部分普通员工而言,初创企业的股票股权太遥远,看得见摸得着的工资和奖金比股票期权来得实在。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比如有A轮融资后,再开始发放股票股权。

  第一梯队的核心创业团队拿(限制性)股票/股权,第二梯队的中层管理人员与第三梯队的员工发期权。

  二是分多少?

  单个激励对象拿多少股票期权,我们建议创业者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期权池总盘子大小。比较常见的是占公司股权的10-20%;

  2.激励对象所在部门配备的期权池大小。根据不同部门的重要性程度,期权池在不同部门的配备也存在差异。比如,我们有的客户是产品驱动型企业,有的客户是销售驱动型企业,这些重要部门的期权配备经常会占去期权池的一半,甚至更多;

  3.激励对象的重要性程度。期权配备到部门之后,再根据激励对象在部门的重要性程度确定单个激励对象期权发放的数量。比如,参与期权激励的部门核心人员,有的单个人就占去整个部门期权发放指标的一半,甚至更多。

  三是是否代持?

  如果创业企业有美元基金投资,将来以境外上市为目标,且搭建了返程投资架构,由于在境外法域下存在授权股本制,可以预留股票用于期权发放。

  如果创业企业是纯境内结构,或者尚未确定将来是否需要搭建境外结构,考虑到如果员工提前离职,收回已经登记在员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经成熟的激励股权会面临法律执行上的不确定性,

  且如果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过多,公司管理成本很大,创业企业经不起太多折腾,我们不建议将期权直接发放并登记到员工名下。

  如果设立员工持股公司持有期权,也要考虑员工行权的税收成本,以及如果员工离职,在员工持股公司层面收回已经登记在员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经成熟的激励股权会面临法律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与管理成本。

  如果过早在境内设立员工持股公司,但最后公司需要搭建境外的返程投资架构,则员工持股公司的架构需要拆除。

  因此,我们建议期权先由创始股东代持,等到公司架构明朗后再进一步规范。

  现场讨论主要内容节选:

  提问:我们公司有42位股东,但其他股东股权都由我代持,登记在我名下,他们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会不会影响我们下一轮融资?如何规范?

  回答:创业初期,代持并不少见。但在A股上市时,证监会对代持监管严格,需要规范。如果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外部代持股东股权可以由您受让,或等到公司后续融资时,由投资人购买这部分老股。

  提问:为了实现核心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可以将投票权和分红权分开处理?咱们大陆的法律支持不支持同股不同权?

  回答:原则上同股同权,但中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同股不同权。因此,比如核心创始股东持股35%,他可以拥有半数以上或2/3以上的投票权。

  提问:我们做O2O的平台,我们有很多外部商家加盟到我们互联网的平台上面。有些比较有实力的商家,他希望占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我们其实也希望他们能进来之后帮我们一起推动这个平台。这种方式您觉得有没有问题?

  回答:一方面,创业企业本身有的资源并不多,但需要解决的事情一件也没少。很多时候要拿股权去换外部资源进来。另外一方面,公司和外部商家可以有不同层面的合作,大家可以选择在单个事情上合作,比如,直接支付外部商家对价,或按照收益给外部商家提成。也可以选择股权上的合作。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单个事情上的合作相当于一夜情,一事一结算。股权上的合作,相当于找配偶,大家是要长期绑定在一起走很远的。这不仅牵扯经济上的利益,还牵扯到价值观和理念。因此,如果仅仅是利益关系,可以考虑在单个事情上合作。如果公司资源配备不足以解决,需要通过股权去置换外部资源,需要考虑股权合作的影响。股权牵扯最核心的是两方面,一是“钱”,主要为参与公司分红,二是“权”,即投票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投票。 提问:两个创业伙伴本着比较尊重和平衡的状态创办一家公司,您如何看各占50%股权? 回答:大家经常看到的两家公司,初创阶段都是各占50%的股权结构。一是大家楼下办公场所经常看到的真功夫,另一个是海底捞。前者两强相斗,其中一个创始人蔡达标被另一合伙人送进了监狱。后者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股权调整后创始人张勇取得了公司绝对控制权。

  我建议公司有主人,有相对或绝对控股股东,不建议公司各占50%的股权结构。如果非得各占50%股权结构,我建议分红权与投票权分离,即分红各占50%,投票其中一方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

  提问:员工离职后,期权如何处理?

  回答:尚未成熟的期权收回。对于已经成熟的期权,可以约定归属于员工,也可以约定收回。收回已经成熟的期权,我们建议按照回购期权估值的一定溢价收回。我们也看到,有的公司完全不承认离职股东的历史贡献,要求无偿收回离职员工已经成熟的期权。这样操作会让其他团队成员心寒,会影响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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